Re: [討論] 只是堵藍 #麻煩香港手足幫忙高調

作者: iamsocool (焚琴煮鶴殺風景)   2020-06-05 17:19:07
反滲透法
第 1 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
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
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
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
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
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
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 6 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
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7 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第 8 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 9 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
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
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 10 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
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
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香港有解放軍 應該也有境外敵對勢力吧
如果堵藍真的被反滲透法辦到
我會笑到肚子痛
第一個被這條法辦到的綠營
再繼續噴嘛
作者: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   2020-06-05 17:22:00
可以被原諒
作者: astrayzip   2020-06-05 17:22:00
反滲透法就裝飾用的要境外敵對實力敵對隨便唬幾句就能繞過了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6-05 17:25:00
痾...完全不適用這廢物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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