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政黑板友永遠不會同婚跟通姦?

作者: acln0816   2020-05-30 00:45:23
雖然四叉屎是恐同派的
但這裡他還真的沒說錯
刑法第10條是規定「性交」
刑法第239條是規定「姦」
不同的用字就是不同的解釋
「性交」就像第10條講的那樣
但「姦」就只限於性器接合
也就是只限於老二跟小穴
肛交屬於「性交」但不屬於「姦」
因為肛門不是老二也不是小穴
第10條也把肛門跟性器分別列舉
所以法律上的定義中
肛門就不是性器
這其實在同婚大法官解釋的時候就有稍微被討論過
就是同性戀者是不會違反通姦罪的
因為不論是男男或女女的性行為
都不在「姦」的定義範圍內
男男沒有小穴
女女沒有老二
所以他們的性行為形式
就沒有通姦罪的適用
這其實是當年修正第10條「性交」的定義時
漏了將刑法第239條的文字也同時修正成「性交」
當年立委的水準不意外...
不過也有一說是認為既然「性交」的定義已經修正
則「姦」的定義也應該做同樣解釋
不過不是多數見解
實務法院判決也沒採用這種見解
所以就是這樣...
※ 引述《kuijun228 (Daoko小粉絲)》之銘言:
: ※ 引述 《Zcould》 之銘言:
: 原文略
: : → Mitzunari: 2F 通姦 可是肛門不是性器官 唉 貴圈真的是貴族 通姦也 05/29 23:12
: : → Mitzunari: 懲罰不到 05/29 23:12
: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合之行為。
: 刑法定義性交行為在那裡躺了那麼久
: 我是法盲但我還會知道會谷歌
: 沒看過酸人酸成這樣的
: 笑死
作者: Mitzunari (石田三成)   2020-05-30 01:16:00
當年立委最好會想到有人會拿懶叫去桶屁眼這種極度不正常的行為 法律為多數人服務其實姦在當時不算什麼問題就是結果他自己發文認證自己是法盲 噗 哈哈
作者: funliung (洛虞)   2020-05-30 01:34:00
是沒想到,還是裝作不知道?
作者: acln0816   2020-05-30 01:48:00
就是有想到才會修正性交定義的啊 四叉屎在邏輯錯亂什麼啦
作者: kuijun228 (Daoko小粉絲)   2020-05-30 02:03:00
我只能說刑法細項不能與時俱進 就會有這樣情況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5-30 02:46:00
分甲乙二說,甲說認為通姦罪處罰之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 乙說認為法條只說「與人通姦」,而不是「與異性之人通姦」,結果當初法務部採用甲說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0-05-30 03:24:00
結果是上一篇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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