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的「臨時停車」跟「停車」
差別就是「未滿三分鐘」跟「三分鐘以上」
黃線=禁止停車線(可臨時停車)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線(不可臨時停車、不可停車)
邱委員的意思是,要在兩者之間再增設一個「超臨時停車」?
0-30秒 超臨時停車
31-179秒 臨時停車
180秒以上 停車
紅線 = 停車(X);臨時停車(X);超臨時停車(X)
紅虛線= 停車(X);臨時停車(X);超臨時停車(O)
黃線 = 停車(X);臨時停車(O);超臨時停車(O)
以下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第 55 條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8 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公分。
第 169 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