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吳景欽/國民法官審重案妥當嗎

作者: sciss1 (無)   2020-04-03 17:55:03
1.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03/1682059.htm
2.新聞來源︰
2020年04月03日 12:30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聞雲
3.新聞內容︰
吳景欽/國民法官審重案妥當嗎
因屆期不連續,司法院重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於會銜行政院後,將送立法院
審議,並預計於2023年1月1日實施。而此次草案最大改變,即是將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
由原先最輕本刑7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的更動,或可使每年必須由國民
法官審理的案件,從上千件,縮減至五、六百件,卻也使國民法官幾乎審理有關侵害生命
法益的案件。
依草案的說明,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發揮國民參與審判的櫥窗作用,就以最輕本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為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惟於刑事法領域,除
侵害生命法益之罪,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實在不多見,且集中於毒品、軍人或
貪污犯罪。而因毒品案件,於草案中已排除於國民法官的審理,再加上軍刑法案件本就不
多,就只剩下貪污犯罪,可以成為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
只是在《貪污治罪條例》裡,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也只出現在《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諸如竊取或侵占公用財物、收受回扣、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
漏稅物品、違背職務受賄罪等。此類案件的發生率雖是個未知數,但於現實面,遭訴追的
案件肯定不會太多。若果如此,則未來的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必將集中於侵害生命法益
的犯罪。
而這幾年,對於殺人案件是否要判死刑,一直是各界關心的焦點,因此藉由國民法官的審
判,可將民眾的法感情注入,而不至於使判決遠離人群。惟與陪審制,即由陪審團決定有
罪、法官為量刑的分工模式不同,6位由平民所抽選出的國民法官,既須決定有罪與否,
於判決有罪後,仍得與3位法官共同量刑,將面臨是否判死的痛苦抉擇與壓力。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於酒駕致人於死罪的審理。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故意酒駕
致人於罪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但從2013年修法後,法官面對此等案件判處重刑的
比例,往往與一般民眾有落差,致常背負罵名。而雖此罪非屬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但因屬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仍會落入國民法官的審理範圍,或可稱得上是將民意
注入司法審判,卻也必須承擔與法官同樣的責任。尤其在2019年修法時,針對酒駕者於5
年內犯酒駕致死,再提升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已接近殺人既遂罪的法定刑
。若果如此,國民法官所面對的壓力,恐也不亞於殺人罪的審理。
如果要讓國民法官承受此責任與壓力,如何保障其免於各種外力干擾與恐懼,勢必是須考
量的重點,但在制度未實施前,實也無法預知。以已經實施10年,且也是國民法官最主要
參考藍圖的的日本裁判員制度來說,因審理對象也都是重罪,尤其是殺人罪,就有裁判員
因於審判過程看到死者被殘酷殺害的照片,以及身心所受到的極大壓力,因此得到憂鬱症
,致請求國賠的案例。能否讓國民承擔如此的法定義務,並因此受到類如創傷症候群的損
害,實也有很大的疑問。
甚且,於評議有罪時乃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於量刑時則採附條件的過半數決,也就
是說,最終評決一定得含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見,這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被削弱
;究其實質,仍是取決於法官的意志。若果如此,所謂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到底是在實
現司法民主化,抑或讓人民來承擔沉重的壓力與責任,已顯得模糊。
4.附註、心得、想法︰
1.限本刑10年以上,幾乎 只剩有人死亡與貪污案
2.評議有罪時乃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
3.量刑時則採附條件的過半數決
>>>這個"附條件",就是一定得含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見
太聰明了~~~不虧是法律人!
難怪前幾年有人說,國民法官只是來替法官背書的替死鬼,
我終於知道原因。
量刑有一個秘密,我這外行人一直搜索不到答案:
為什麼判刑一定從最低刑往上加?
每項加重因子只加一到半個月,減刑因子一扣就1~6個月,最終就非常貼近最低刑?
是某一個外國都這樣?怎麼不參考其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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