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嘉瑜:總統應頒緊急命令

作者: pujipuji (噗嘰)   2020-03-18 12:16:46
※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銘言:
: 高嘉瑜17日在臉書重申,對於這類限制國民人身自由的命令,若僅是依照「嚴重特殊傳染
: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恐怕過於空泛且有違憲之虞,依據我國憲法增
: 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可由行政院召開會議並請總統頒布緊急命令,再請立法院追認,讓指
: 揮中心無論現在或未來的決策,都能獲得充分授權,並化解外界認為特別條例過度擴權的
: 疑慮,也能在法律界限內讓防疫配套滴水不漏。
要維持空白授權保持彈性,還是修法增加法的明確性,這可以討論
但是頒布緊急命令沒有辦法解決這個明確性的問題
大法官 釋字第 543 號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
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
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
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
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
其效力,乃屬當然。
一方面緊急命令必須由立法院追認效力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認為緊急命令必須明文規定,變更也是需要立院程序
特別條例第七條會遇到的問題,用緊急命令也是一樣遇到
如果去看九二一地震的緊急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12
精神上跟這次的特別條例也頗類似
發布緊急命令是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的處置
(例如,9/21地震後9/25發布緊急命令共十二條)
這次防疫,特別條例算是在疫情還沒爆發時就到位了
如果立委認為有需要增、修、補的地方
直接提案修特別條例就好
用緊急命令發佈也是要想內容怎麼寫,而且也是得立院同意
實際上的差別沒有很大,但可能政治象徵意義不同就是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