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地方政府限制學生出國旅遊的禁令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0-03-16 17:15:18
文長慎入...
其實當下看到這個新聞
其實心裡是有一點難過的...
2003年SARS疫情在全台擴散
時任台北市市長馬英九一聲下令
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緊急封院
我想當時大家對於葉金川副市長衝入醫院的景象 仍記憶猶新
當時這個決定
引發了正反兩極的輿論壓力
封院確實犧牲了許多本來可以挽救的病患及醫護人員
但同時也防止這個可怕的傳染病在台北市蔓延 而變成今日的武漢
當時這個作法的法源依據也是很重要的爭點
直到司法院作出釋字690號解釋:
https://reurl.cc/9EXW98
這裡面提到了: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一項(修法前)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
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衛署法字第0921700022號公告之「政府所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措施之法源依據」亦
明示政府得採取集中隔離措施。
加上大法官會議認為該項措施,在保護國民衛生及健康安全的利益衡量下,不違反比例原則
而裁定合憲。
但同樣也有許多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包括當時擔任大法官的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
回到今天的議題:
先前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禁止醫護人員出國的禁令
當時許多人也在質疑
針對如此重大的遷徙自由限制 法源依據為何?
當時衛福部是這樣回應的:
https://reurl.cc/GVraMW
其實醫療法第27條、醫師法第24條
要作為禁令的法源依據 其實是有點薄弱的
即使是傳染病防治法 也不太明確
醫療法第27條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
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醫師法第24條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如果把「指揮」包括限制出國,其實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但是
在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殊條例)後,
蘇貞昌的回應又變成這樣:
https://reurl.cc/5lqX2z
特殊條例第7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限制出國」為必要應變措施,以支應醫療體系的人力分配問題,這條「空白授權」似乎是
幫這個決定解套了。

大家可以看到 發布權限屬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那麼地方縣市政府有權限嗎?
我目前為止找到能稍微搆到邊的法源依據是: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法後)
I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
行下列措施: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但中央所公布的對象為醫護人員,是不是能類推適用於國高中職學生?其實是有很大疑慮的

身為一個法律系學生
可能我的一些想法會被大家嘲諷
覺得跟現實脫節 沒有顧及人民真實的情感
但我們該說的還是要說
因為只有這樣 人民的權益才能真正獲得保障
即使政府要限制我們的權利 也該合乎正當程序
我不反對政府限制學生出國旅遊
我覺得這個政策是可以經過充分社會討論的
但前提必須要符合釋字443號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
所以 法律依據真的非常重要!
有人可能會覺得
為什麼還要浪費時間跟社會成本去立法?
直接讓政府發布命令不好嗎?
當然 這樣非常有效率 也能彈性調整
但國家之所以要處處限制執政者
就是希望他們掌握權力的利刃時
能謹慎使用 而不是濫權而傷害了無辜百姓
同時也不希望像和平醫院那樣的事再度發生
謝謝你耐心看完
你可以噓我 你也可以在底下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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