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撤銷中火處分 置中市民福祉於何地

作者: e8188m79 (加減乘除的愛情)   2020-03-13 10:24:05
環保署日前表示,其係台中市環保局空氣汙染防制業務之「上級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
定,自得撤銷環保局對中火之行政處分,同時為避免台化國賠事件重演,使基層公務員身
陷國賠爭議,不得不作撤銷。單以撤銷理由看,不但站不住腳,還充滿謬誤。
首先,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
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九八號意旨),有關中央與地
方事權規定,當然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
環保署明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相關規定,欲撤銷直轄
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應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環保署刻意規避屬於特別規定之地方
制度法,且無視該署組織條例之特殊要求,反而以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性規定,逕自發函撤
銷,此舉侵害權力分立及地方自治權。
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乃基本法律適用原則,何況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
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
優先適用。環保署卻以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時間較晚,不受制定較早的規定限制,強辯
得適用屬於普通法性質之行政程序法,置上述法律適用原則及特別法規定於不顧,更使環
保署組織條例及地方制度法關於「報請行政院撤銷」之規定,形同具文。
其次,中火既已提行政救濟,大可靜待司法調查,交由司法機關判斷。環保署迫不及待撤
銷環保局的行政處分,理由雖然聲稱是為避免陷國賠爭議,不論此舉是否流於畫地自限,
縱使日後真有國賠爭議,依國賠法遭請求國賠對象也是台中市政府,怎麼會有基層公務員
的問題,更與環保署毫不相關。
環保署以「有瑕疵」程序撤銷台中市政府的行政處分,將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限置於
何地?將台中市民的福祉置於何地?
新聞來源:udn
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410400
備註:台中為了中火撤照要開法律戰了,話說剛剛一查才發現台中法制局長好年輕期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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