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邱顯智今早2場質詢-違法採購和體改

作者: octopus4406 (章魚仔)   2020-03-11 15:34:31
欸欸大家
看了一個早上的外遇緋聞和選舉口水
來看點正經的東西吧
今天針對警政署質詢不合格的廠商 卻一再得標的問題 和 體育署對各大協會法院認證的違法行為 毫無改善的問題 進行質詢
附上質詢影片
國土計劃案、一再回鍋的違法採購和拖了很久的體改 應該比八卦重要多了
可惜大家應該比較喜歡口水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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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9EEv6O
【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警政署2019年11月因為防彈背心不合標準解約,結果12月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全台灣只有一家廠商嗎?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2014年警政署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送驗時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
 
全國的員警將近7萬人,少了快5萬件防彈背心後,等於是拿自身的生命在拼博,我們需要員警來除暴安良、維護社會治安,結果竟然讓第一線的員警,置身於如此危險的環境之中。
  
出包後,去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這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事實上,相關制度的問題,早在去年就被提出討論。108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9月時,也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在今年3月6日又標到一批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張力畫面,但我相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https://reurl.cc/V66zY5
【國體法修法兩年後,體育署還記得體育改革嗎?】
 
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對於這些遭到不法手段操控的協會選舉,體育署不用有任何作為?
 
更離譜的是,網協、羽協的秘書長仍然可以繼續擔任要職,只因為國體法沒有一個確實的排黑條款,讓這些人退出體壇,不再傷害協會。
 
除此之外,國體法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體育署也沒有善盡督導之責,放任協會擺爛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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