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健保的洞有那些,那些讓這期立委補?

作者: asdfghjklasd (好累的大一生活)   2020-02-16 04:12: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
     ︿︿︿︿ 簡單說:非中華民國籍本來就不該有全民健康保險
          外籍人士應當是要買商務醫療險以及意外險
          相對於中華民國台灣人去別的國家也是一樣的. 
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
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 就算是外籍配偶也應該是拿到長期居留才能有健保
           當然懷孕的應該是例外。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
   這個最大的漏洞是中配的雙親也可以來加保,且超過三口以三口計。
” 第 9 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這個問題很大,在臺居留滿六個月的條件太簡單了。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這個應該沒爭議,通常需繳稅除了是外傭。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所以中國出生的中國籍為什麼要有健保,理由同一,但很不合理。
某黨某些立委還要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長照,把中配的父母都接來台照顧。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而這類型若投保代表人是: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
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自付保險費計算釋例:
被保險人有眷屬二口,則全戶每月應自付的保險費是
1,249元 *60%*(1+2)= 2,247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自付保險費是749元,超過4個人就是749*4而已。
也就是說,無中華民國國籍的中國人只要付每個月 749 元,就吃到飽了
若他們還是有中低收入戶,還不用繳。
而我要繳稅的人一個月健保費為 1180 元。
這個”全民健康保險法”是康了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人民給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人之凱。健保都要破產扣醫院的錢了。
居然還一直送錢給不是”中華民國”國籍的人。
這些不合理的法條應該立即修正,希望有認識立委的可以去推動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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