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主要是開放小三生的子女來台避難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20-02-11 2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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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tepad67 (甄姬拔劍) 看板: nCoV2019
標題: [討論] 小三生的子女也可以來台
時間: Tue Feb 11 20:55:52 2020
為什麼他說的很閃,很隱諱
如果是合法陸配和台灣有居留證的子女,本來就可以入境
會用""探親證""這種後門的
1.小三的小孩:來臺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
2.陸配前婚姻的小孩
3.陸配的私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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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陸委會說,對於持有「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證」,或是「長期探親證」之國人或
陸配的大陸子女,尚有約2,000人尚未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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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動國家,開放給小三子女、前婚姻的小孩、陸配的私子生
來台避難能量應該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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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誰來送件
一、申請人本人(限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
二、被探人親自送件
三、被探人再委託綜合、甲種旅行社或其他臺灣地區親屬
誰可以辦
一、適用對象:
(十四)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
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來臺長期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
以下者。
十、依「誰可以辦-一、適用對象」第14點申請來臺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
成認領手續;另臺灣地區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及經行
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
證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一、依「誰可以辦-一、適用對象」第15點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
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
父母姓名)。
(二)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
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
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
緣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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