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邱顯智的多位副議長必須修憲

作者: dotZu (良牙)   2020-02-07 01:49:31
※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之前立法院票選正副院長的時候,
: 時代力量的委員邱顯智,有提到歐洲有些國家,國會副議長都有好幾個。
: 我們的立法院副院長只有一位。
: 這個議題,我是非常贊成立法院設立多位副議長。
: 畢竟台灣是很需要國會外交的,
: 想想看,小黨的如果去歐、美各國交流,
: 你用一個「立法委員」陽春委員的身份,
: 和你用一個「國會副議長」的身份,當然以副議長的身份會更佳。
: 因為外國人不熟悉這個委員在黨內的地位是大還是小,
: 但是如果小黨有個「國會副議長」那他就知道這人在黨內算重量級。
: 而有設立多位副議長的國會,多半也會排名次,
: 比如說「首席副議長」,「第二副議長」,「第三副議長」等等等。
: 所以現在一位副議長,等到若設立多席副院長時,就是「首席」。
: 小黨多半還是只能當到第二、第三、第四,
: 所以對內是和以前一樣的,不同的是對外時可以用副議長的頭銜。
: 那好處這麼多,為何現在無法設立多位呢?
: 也很簡單:因為憲法寫明了,只設立一位。要多位就要修憲了。
: 所以我是建議:若未來要修憲,記得把這個放入。
由於憲法寫明了,立法院副院長只有一位,
所以如果要設立多位副院長,那就必須修憲了。
不過我想了幾天,忽然想到不用修憲的方法:
可以用只修法的方式解決。
那就是把「院長」職和「議長」職分別設立,再規定院長並為議長。
這樣就可以有多位副議長,但是副院長仍然只有一位。
: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 改為:「立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
: 另外順帶一提,修憲難,可以先對地方議會修法。
: 《地方制度法》也同樣寫明了,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 改為:「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一人、副議長一至三人。」
: 「第一項副議長所屬之黨團,所屬議員人數在議會中最多者,
: 該位副議長應出任首席副議長。
: 議長及首席副議長屬於同一黨團時,
: 與議長相同黨團之其他副議長即應向議會提出辭職。」
: 如此寫法可讓在野黨有機會擔任第二副議長、第三副議長。
: 至於要不要第四副議長、第五副議長,那就可以考慮看看了。
: 個人是覺得既然立法院有五個黨團,那就設立五個副議長。
: 覺得太多的話,三個副議長那也是很妥善的。
按照現行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修法之後,原本的「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字句不更動,
新增:「立法院置議長一人,並以立法院院長為議長。
置副議長一至三人,其中一人並以立法院副院長為副議長。
並為副議長之立法院副院長,為首席副議長。」
這樣就可以有多位副議長。
只是副院長是憲法級的,而副議長只是法律級的。
而立法院副院長仍然是三位副議長之一,並且是首席。
另外可再寫上輪流規定,比如:
「副議長任滿兩年,應向立法院提出辭職。
但經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副議長得不提出辭職。」
這樣副議長可以兩年就換人。
但也保持不換人的彈性,五分之一的連署,應該不是件難事。
而地方議會也可以比照辦理。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一人、副議長一至三人。
置首席副議長,以副議長其中一人為首席副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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