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快訊/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作者: osalucard (奧薩)   2020-01-21 13: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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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快訊/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時間: Tue Jan 21 13:57:32 2020
※ 引述《ihcc (Aliaza)》之銘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21/1629564.htm?from=ettoday_app
: 來源:東森新聞雲
: 快訊/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仍認吃藥控制病情有教化可能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高等法院21日更一審宣判,遭行政院長蘇貞昌點名「天地不容、死
: 刑定讞該執行」,持剁骨刀狠心殺害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高院仍認定他犯下「成年人故
: 意殺害兒童罪」,但維持一二審的見解,還是認定王男只要定時服藥就能控制病情,有教
: 化可能,所以不處死刑,仍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高院稍晚將公布判決理由。
: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7歲王男,先到大賣
: 場買了做案的剁骨刀,而後騎機車在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
: 小燈泡騎著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
: 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
: 近民眾制伏。
: 一二審均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均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審期間
: ,王男似乎精神疾病再發作,除了當庭承認自己有精神疾病、要求減刑外,還說:「我是
: 溥儀,籍貫浙江,小女孩是閻羅王,因為閻羅王要投胎我才下手殺她。」律師因此要求重
: 做精神鑑定。
: 至於剛當選不分區立委的小燈泡母親王婉諭,更一審言詞辯論時也出庭陳述意見。她請求
: 法院將兇手王景玉判處極刑(死刑),因為國家對精神病照顧並不完善,王男有高度再犯
: 可能,所以希望能將他判死,不要再有類似小燈泡的案件發生。但高院仍認定王男受精神
: 病影響,才會犯案,不判處死刑,僅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https://www.taedp.org.tw/story/1758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倡議與行動
暫停執行死刑才是討論死刑存廢的開始——致新任法務部長公開信
暫停執行死刑才是討論死刑存廢的開始
——致新任法務部長公開信
曾勇夫 部長 鈞鑒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公開表示不願執行死刑在三天內倉促下台,多數民意表達支持死刑的
意見。「民調」顯示,支持死刑的比例也達到前所未有的高點。
死刑的爭論是世紀爭議,正反意見紛陳,從無定論。但若睜開雙眼看看國際上對於死刑政
策的選擇,顯然不是國內輿論所呈現的一面倒支持死刑的景象。迄今為止,有一百三十九
個國家已經在法律上廢止死刑,或已超過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而成為事實上廢止死刑的
國家。換言之,放棄死刑的國家已超過三分之二。而在死刑存廢尚有爭議的國家,常先擱
置爭議、全面檢討,則暫停執行並非全無前例可循,毋寧才是思辨死刑存廢的起點。
台灣在去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立法院通過批准了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其第六
條第四項提到:「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
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但現有老舊的赦免法卻連如何申請的程序都付之闕如,等於
間接剝奪了所有死刑犯依國際人權公約(現已成為國內法)應有的權利。值此政府積極檢
討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違反人權公約的關鍵時刻,若要談「依法行政」,恐怕得先修
正我們那老舊簡陋的赦免法,完備國際公約賦予死刑犯的權利才是。換言之,在兩公約與
其施行法已經立法院通過且實行,赦免或減刑程序卻未臻完備、死刑犯依法所賦予的的權
利尚無法請求與救濟之前,倘急於執行死刑犯,恐才是有「違法行政」之虞。
赦免的爭議只是其一。其他諸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竟規定死刑案件不必有律師辯護
仍不違法,此與刑事人權中談及被告應有權接受有效辯護的原則相違。更不要說眾多死囚
早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死刑違反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的規定,迄未獲大法官准駁
之結果。尤有進者,以往由法院判決的死刑案件是否全無冤抑,不無疑義,恐無須費辭。
凡此種種,都迫使我們認為:縱然有多數民意要求法務部長應該依法行政、立即簽署執行
令、槍決已判決確定的44位死囚,以求讓社會安心,政府仍應審慎堅持法治國的基本原則
,因為前開疑慮如果無法一一排除,反而讓我們心更難安。古人有云,求其生而不可得,
則死者與我皆無憾矣,現代法治國家更不應連慎殺都做不到。
我們完全能夠理解一位新任法務部長在面對多數民意的艱難,但若能在完全去除上述顧慮
之前,暫停執行死刑,盡力彌補法律原則與民意壓力之間的落差,開啟死刑存廢討論的對
話空間,或許才是社會得以藉此死刑執行風波,思索生命價值,尋求社會共識的開始。
一群學術工作者
2010年3月24日
簽署者
<略>
47.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略>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現在國昌粉要來切割
國昌是國昌,時代力量是時代力量嗎?
過去四年表現的像國運昌隆黨
切割不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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