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時代力量提案解散統促黨 國民黨也贊成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20-01-20 14:49:08
本來就有法律了,現在是怎樣?
政黨法
https://bit.ly/2tBoJn3
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 26 條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
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第 27 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
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第 28 條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
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
受。
第 29 條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
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第 30 條
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
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
事活動。
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
其資格。但其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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