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要跟民進黨道歉

作者: linlin110 (酥炸雞丁佐羅勒)   2019-12-31 15:56:33
※ 引述《spongegod (海綿神)》之銘言:
: 道歉大會第一篇就由我拿下了
: 先前小弟為了堵爛民進黨跟支持國昌質疑民進黨打假球
: 發了好幾篇文質疑民進黨護台是打假球
: 沒想到民進黨在年末最後一天送了個大禮包
: 雖然這法頗爛,但足顯民進黨並不是打假球,更不是操作統獨騙選票
建議看完法條再來討論民進黨是不是打假球。
反滲透法有規範到的行為,現行法律幾乎都有規範,
新法律做的只有調整罰責。
沒有規範到的行為只有辦公投跟游說。
(補充:還有第三條的送政治獻金,當初打這篇文章時漏看)
促統黨打人?現行法本來就有處罰。
樁腳送台灣人去中國旅遊?罰不到。
去中國當政協?多半罰不到。
大家最愛嘴的吳思懷? 罰不到。
我不是念法律的,有可能講錯,
方便大家討論,將草案付於文末。
今天立法院院會我不方便跟,所以這個草案是比較舊的版本,
有缺漏就麻煩版友幫我補充了。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
,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
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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