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

作者: kaan888 (kaanChan)   2019-12-26 02:10:23
這是什麽智障法律?
中華民國不是包括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嗎?
那還談什麼吞並?
中華民國應該制定《反分裂法》才對,才符合憲法。
※ 引述《sopi (?)》之銘言:
: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全文如下:
: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遏阻中華民國
: 生存之危害,特制定本法。
: 任何人犯本法之罪者,優先適用本法處罰。
: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敵對組織:指中華民國境內外,主張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或意圖危害或干涉中華民
: 國主權之國家、政權、團體,及上述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
: 、團體,經政府公告者。
: 二、敵對組織成員:指敵對組織所屬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 第三條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涉及消滅、
: 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民國總統犯前二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條 通謀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意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處死刑或無期
: 徒刑。
: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為下列行為:
: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 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仍為其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
: 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 金。
: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受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 訊、網際網路散佈擾亂社會秩序之言論。
: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收受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捐贈之政治獻金或政治活動
: 經費。
: 違反前項規定,明知不應收受而收受,或收受後明知應返還或繳庫而不予返還或繳庫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幫助犯處罰之。
: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
: 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 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仍受託或幫助其進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
: 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
: 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一條 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
: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十二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
: 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 第十三條 敵對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指示、委託、利用他人,為本法所禁止之行為者,依
: 各該條項,負正犯之責。
: 第十四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
: 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很好笑ㄇ??
: 那又怎樣 人家吳斯懷隨便放隨便上
: 我看邱毅當初也不用拔 上定了
: 中國黨說不定立法院過半咧 到時候再配合民眾黨廢黨團協商
: 要過這條法案輕而易舉拉
: 你們島民就是廢到有剩 擺顆西瓜都能上
: dpp不給糖就搗蛋 kmt不搗蛋就給糖
: 呵呵 左膠滅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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