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競選活動期間規定的問題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9-12-21 15:07:35
一、這次大選兩種公職人員的法定競選活動期間:
  (一)總統副總統:28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第1項)。
  (二)立法委員:10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
二、問題是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的規範根本沒有罰則,形同具文。
三、講白一點,台灣的政治人物幾乎天天都是在搞選舉造勢。
四、所以有學者建議,既然沒有罰則,不如廢除算了。
PS:每日競選活動時間是「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是有罰則的,這就要注意
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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