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法院砍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 伍錦霖:遺

作者: zoeapezoo (streptococcusagal)   2019-12-10 11:03:50
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reurl.cc/xD4qE1
2.新聞來源︰
立法院砍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 伍錦霖:遺憾
聯合報 記者蔡佩芳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立法院院會稍早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將考試委員人數自現有19人修改為7至9人,
任期由6年縮短為4年。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尊重立法院行使憲定的立法職權,對結果表示
遺憾。
考試院發出新聞稿,伍錦霖說,此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期間,多數立委關注重
點是憲法層次的考試院決策模式、考試委員決策權限,以及法律層次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等
議題。基於五權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場,考試院呼籲立法院不要恣意動搖憲法層次的條文,
並能就法律層次的條文,提出合理、適切、可行的修法,但此次修法結果顯然未符期待,實
屬遺憾。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說,院長伍錦霖曾經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立法委員提出將考試院組織
法第7條及第8條,有關考試委員的憲定職權由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的修正,表達這些
內容的調整有藉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的違憲疑慮,絕對無法同意,如立法院強行通過,將
負起完全的政治責任。
李繼玄說,此次立法院通過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未觸及憲政層次的第7條及第8條的條文
,這部分算是從善如流,符合憲法規定及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精神。
李繼玄也說,將考試委員人數大幅刪減至7至9人,任期縮短至4年,對於考試院未來業務的
推動將有負面影響,考試院必須表達遺憾。他解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考試委員人
數及任期,而係以法律位階的考試院組織法加以規範,立法院有權修正,這與司法院大法官
及監察院監察委員的人數及任期,均明定於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中,必須修憲才能修正,明
顯不同。
李繼玄轉述伍錦霖的多次談話指出,考試院尊重立法院本於憲定職權行使立法權,但立法院
也應正視考試院為憲定獨立機關的憲政事實,基於五權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場,參酌同屬獨立
機關的司法院大法官或監察院監察委員的人數及任期,做出合理、適切、可行的修法結果。
然而,立法院的這項修法結果,不符上述期待,實屬遺憾。
李繼玄說,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的調整,關係考試院行使公平、公正的考選制度,及建立整
體考銓政策中立性與周延性的發揮。本次修法刪減考試委員人數及縮減其任期,對考試院未
來業務的推動將有相當的影響。考試院將盡速研議及評估相關問題,以使未來的衝擊降至最
低。
4.附註、心得、想法︰
19 -> 7-9名 考試委員
6 ->4年任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