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李佳芬逃漏稅 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判決書

作者: ORK   2019-11-27 1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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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李佳芬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黃 筑 律師
  巫堂明 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依據查得資料,以上訴人民國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短漏報因轉讓新北市○○區○○路○段○○○○○號14
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
)4,444,902元,並漏報營利所得18,804元(多層次傳銷所
得屬應稅免罰),乃歸併核定上訴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4,
982,194元,所得淨額4,140,624元,發單補徵稅額796,137
元,並按所漏稅額818,094元處以0.5倍之罰鍰計409,047元
。上訴人就核定出售系爭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及罰鍰處分不
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
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
僅節錄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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