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韓國瑜豪宅風暴》台肥補兩成貸款 金管會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9-11-09 21:27:49
※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首先公司法15條明文規定公司資金不可借給自然人
: : 法條怎麼規定不重要,重要是法律效果是什麼?
: : 「公司因此受損害,公司負責人要賠償公司」
: : 有沒有罰則?沒有
: 為什麼一堆不懂法律的人在講這個
: 來 解釋一下特別背信罪
我也不知道不懂實務的人跑來講這個幹嘛
你知道背信罪的起訴率多少嗎?定罪率多少嗎?
根據105年的資料
背信罪的起訴率只有8%不到,定罪率是55%
全台灣的刑事案件起訴率平均是56%,定罪率將近90%
為什麼背信罪的起訴率,定罪率這麼低?
學過刑法都知道要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
背信罪難的就是要證明主觀構成要件
拿韓國瑜的案子來講
台肥老董可以説因為契約這樣訂
為了避免公司違約,所以只好用公司財產幫他擔保
並非違背任務之行為
如果契約沒有訂
也可以用為了推銷產品,所以給客戶一些方便
這是為了銷售產品的正當行為
不是違背職務
就算台肥因此受損失
台肥老董也可以抗辯進行商業行為本來就要冒風險
這次只是運氣不好,受到損害
如果每次決策都不可以失敗,都成立背信
不可能進行商業投資
所以背信罪才這麼難成立
聊個題外話
在學校讀法律和做實務最大的差別就是在學校讀法律都是站在上帝視角
題目都會明講基於背信之故意
現實生活哪有辦法知道別人在想什麼!
: 「特別背信罪」是什麼?
: 「特別背信罪」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的特別規定。證交法第
: 171條1項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 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

: 。」
: 乍看之下,法條幾乎與「背信罪」一模一樣,而「特別背信罪」與刑法「背信
: 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刑度上的差別。若犯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 期徒刑,若犯罪所得達1億元,可是7年以上的重罪呢!
: 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證交法除了保障企業及個人外,還有另一個很重大要保護的「

: 眾法益」。證交法將本罪的犯罪行為人特定為「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 ,而這些公司必定有募集設立或設立後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情況,若當上述這些人的行

: ,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勢必將會造成投資社會大眾嚴重的損害,因此才需特別規

: ,以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 公司法15條沒有規定罰則
: 但是證券交易法有
: 這個可是"重罪唷"
: 隨意將公司資金以不符合市場條件借貸給非法規可貸放之人
: 這個顯然是犯罪行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