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韓國瑜豪宅風暴》台肥補兩成貸款 金管會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9-11-09 13:27:27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首先公司法15條明文規定公司資金不可借給自然人
: 法條怎麼規定不重要,重要是法律效果是什麼?
: 「公司因此受損害,公司負責人要賠償公司」
: 有沒有罰則?沒有
為什麼一堆不懂法律的人在講這個
來 解釋一下特別背信罪
「特別背信罪」是什麼?
「特別背信罪」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的特別規定。證交法第
171條1項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
乍看之下,法條幾乎與「背信罪」一模一樣,而「特別背信罪」與刑法「背信
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刑度上的差別。若犯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若犯罪所得達1億元,可是7年以上的重罪呢!
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證交法除了保障企業及個人外,還有另一個很重大要保護的「公
眾法益」。證交法將本罪的犯罪行為人特定為「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而這些公司必定有募集設立或設立後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情況,若當上述這些人的行為
,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勢必將會造成投資社會大眾嚴重的損害,因此才需特別規範
,以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公司法15條沒有規定罰則
但是證券交易法有
這個可是"重罪唷"
隨意將公司資金以不符合市場條件借貸給非法規可貸放之人
這個顯然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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