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港府寧讓搶劫犯逍遙法外 也不提供台證據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9-11-06 00:42:42
https://waa.ai/O9KX
關於部分媒體指稱「一名台籍嫌犯在香港搶劫後返台,難起訴」云云,本部
駁斥說明如下:
若國人在香港犯強盜罪,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仍應依我國法律追訴處罰。
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
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故有關報載一名台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搶劫後返台乙案,刻由檢警依法釐清事
實及所涉罪嫌,積極偵辦中,若確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我國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於法。
報載我方將難以起訴云云,與我法律規定不符,應予指正,以正視聽。
本部也藉此呼籲港府應提供相關在港證據,以共同打擊犯罪,不讓犯罪之人
再度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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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電話詐騙案在馬來西亞被逮捕的52名台灣籍嫌犯中的20名,在中馬台三
方不斷斡旋角力之下,15日深夜被送抵台灣桃園機場,但因為台灣官方沒有
掌握這些人的犯罪證據,不得已,在16日清晨全部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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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搶劫犯台灣能管又怎樣?港府連監視器也不提供,台灣也不能去香港蒐
證,無憑無據,能抓這台籍嫌犯嗎?
就算能抓,無憑無據,到最後還不是跟在馬來西亞的詐騙犯一樣,只能無罪
釋放,連起訴都沒辦法,更別說判刑。
陳同佳案,港府寧可讓陳同佳變成自由人,也不願意跟台灣司法互助提供證
據給台灣,就算陳同佳將來真的自由地到台灣投案,台灣無法查證陳在香港
是否預謀殺人,港府也不提供罪證,謀殺跟義憤殺人,在台灣刑期可是差別
很大的。
我國法務部發布新聞特別說明,除了宣告我有司法管轄權外,最重要的是最
後一段話,請港方要負責提供證據,不讓犯罪之人再度逍遙法外。
為何說"再"?陳同佳變成自由人,是港府不提供證據、不交人;
這所謂台籍搶劫嫌犯在台灣自由地趴趴走,不是台灣不管,同樣也是港府不
提供證據。
台灣不是無權抓人,而是無犯罪證據去抓人,而為何無證據?是因為港府不
跟台灣司法互助,不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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