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劉嘉仁vs黃瀞瑩 對話還原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9-11-01 00:04:41
※ 引述《hass231470 (hello)》之銘言:
: 週刊報導了對話內容:
: 事發
: 柯要黃投入台北市第一選區(北投、天母)選舉,不過黃興趣缺缺, 9月初劉嘉仁開始頻繁
: 找黃瀞瑩溝通的時間點落在9月5、6日這兩天。
: 9/5
: 天母三玉宮行程結束後黃瀞瑩獨自回家,劉嘉仁參加在地另一場有議員的飯局時,席間不
: 斷以LINE傳訊黃瀞瑩問她「要不要過來一下」,隨後並打了好幾通電話給黃但遭婉拒,隨
: 後並再傳訊說,「抱歉沒有照顧妳回家」、「路上小心」等語,讓黃瀞瑩不堪其擾。
: 9/6
: 劉嘉仁上班時間再傳LINE訊息給黃瀞瑩,問她在不在辦公室,並稱要「送個柚子過去」,
: 隨後並稱,「主任(指蔡壁如)說妳很辛苦,週末要找妳吃飯」。
: 柯的處理
: 曝光前: 親自約談黃劉了解狀況,認定尚不構成性騷擾,頂多劉「過度用訊息騷擾」
: 曝光後: 外界有質疑聲音,決定再送市府性平單位,若構成性騷擾就處理,否則可還清白
: 以上, 這是目前還原內容, 大家自己看看吧?
劉有沒有問題 當然有 問題很大
構不構成性騷擾?
能不能成立還不一定 但至少算接近騷擾行為
這個案子其實市府的處理也沒什麼錯
警告+調整兩人業務 把工作隔離 最多也就只能這樣了
因為講這些話就要拔人官或降職 很明顯太超過了
(事實上就性別工作平等法裡的性騷擾要件 也很難說構成)
而柯P其實也做到性平法的要求了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
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另一個問題點在於要不要送性平會
雖然男方北七自己搞事騷擾人
但這要說性騷擾這種指控對他也很難說公平
掛上性騷擾這三個字差不多就是確定的癡漢形象了 劉才會態度那麼激烈
(雖然基本上大家都會覺得這人根本就癡漢想吃人豆腐了)
柯大概是認為這種程度算騷擾 還不到性騷擾 就這樣處理了
其實賴香伶被質詢時 可以看出她認為照這個處理是OK的
只是王議員不相信柯文哲要求勞動局主動處理 那柯文哲也說OK
所以其實今天市府的處理並沒什麼問題
唯一的問題就是這個搞事的劉先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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