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學生抽菸、無照騎機車遭記過 大法官:可

作者: venson (文生)   2019-10-26 23:26:28
1.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25/1565587.htm
2.新聞來源︰
Ettoday
3.新聞內容︰
學生抽菸、無照騎機車遭記過 大法官:可跟學校打官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立長億高中一名張姓學生,2016年間抽菸又無照騎機車,被學校記過2次;新竹培
英國中某學生,段考期間請病假,事後補考但成績卻被打7折。2人不服學校處分,提出行
政訴訟,被法官依照釋字382號解釋駁回。但大法官作出釋字784號解釋,宣告此類狀況均
可與學校打官司。
長億高中的張姓學生,2016年11月間叼含香菸,校方記小過1次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
,校方同年12月間再記大過1次處分。他提出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援引釋字382號解釋,
駁回請求。
另外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傅姓女學生,2014年1月間學校舉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
期評量時,女學生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考試,之後參加補考。但校方卻依照《新竹市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將她的成績打7折。女學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也
被行政法院依照釋字382號解釋,駁回請求。
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規定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相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
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足以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時,才可提出行政訴訟。多年來行政法院
均依此駁回諸多訴訟,但大法官認為,憲法16條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沒有必要增加特別
限制,因此25日決議變更解釋。
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主文「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
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
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依照解釋意旨,甚至是未成年的國中小學生,
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4.附註、心得、想法︰
DPP 政府的法官好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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