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ru03 (Amaru)》之銘言:
: ※ 引述《kyon623 (昕)》之銘言:
: : 法條真的寫的很鳥,但應該是告不成啦
: : 這句話是指 外國、大陸、香港、澳門、境外的敵對勢力,
: : 不然的話你捐錢給國際紅十字會,不也是資助“外國”“組織”,也犯國安法了??
: : 反送中應該不是“敵對勢力”吧??
: 我就不說到底會不會起訴甚至判刑啦
: 但是你中文這麼差、標點符號都看不懂就不要亂講
: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 這句話的對象有很多個
: 1.外國
: 2.大陸地區
: 3.香港
: 4.澳門
: 5.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 有五個
: 單就法條來看真的有犯罪嫌疑
: 可是這法條看起來滿爛而且不合時宜的
: 你有個部分講的沒錯
: 如果為上述五個對象做那些行為就犯法
: 那之前國外地震海嘯等等的募捐不就也有犯法嫌疑?
的確就是這樣 照字面的句意 對外國善心捐款也違法國安法2-1
會把國安法修成這樣的到底是哪些腦殘立委 能不能公布一下?
原來的2-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它公務機構或
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
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修法的2-1: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
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