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包括香港人,很多人不知道在抗爭什麼了.

作者: isxman (不介意讓我出遠門)   2019-07-31 22:24:33
這篇回文,可能完全是政治不正確
這是另一種方向的觀點為出發
也有受到反擊的準備了,但確實一連串事件的操作下越來越看不懂香港人在抗爭反送中的正當性,香港人也沒有提出解決台灣不是國家的解套方案,就一直恐恐恐,滿滿的不信任,又明知故犯
香港人就一直鬧事巴不得被打
好用弱勢者姿態登上國際版面
明明政策上已經有警告了,
還有人要衝撞製造衝突
但所謂抗爭的正當性在哪裡呢?
只是一昧的被害妄想 不相信中國司法
香港自己的司法體制被投機者玩爛掉後中國出來處理做出指導原則,就是地方特區自治搞到中國都看不下去,才強勢整頓的好嗎?
在人家國土,中國,就該尊重人家國家的真實存在的法律, 什麼叫隨便弄個顛覆國家罪,就關,什麼叫說你有罪就有罪?請問有哪些證據不是事實,有冤枉嗎?
李明哲案(到中國傳遞反穩定思想) 、
銅鑼灣書店案(提供“禁書”傳遞反穩定思想)。
都有事證哪有隨便亂判?
只是跳針的人一律選擇無視
中國內政明明白白規定與案例就擺在那邊。一次一次難道沒有眼睛看嗎?
至少不像美國,到處民主外送,指責甚至插手干預他國內政,搞軍火,搞石油,動不動就要經濟制裁。現在恐怕還沒那個國家敢制裁美國…
看到他們貼出來的倡議文宣,感覺不到具體方案,一昧的恐慌與不信任。一直跳針。
原文
https://theinterview.asia/sharing/9692/
節錄幾段來陳述與發表其他見解
什麼是《逃犯條例》修訂?爲什麼會出現這條修訂?
《逃犯條例》修訂,是指《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的其中一個後果,是特區政府可以按中國政府的要求,將中國政府視爲疑犯的人士送交中國大陸,也就是所謂的“送中”。
提出修訂的源起是2018年初的潘曉穎命案。潘曉穎爲香港女生,與香港男友陳同佳前往臺灣旅遊,期間在旅館被殺,而陳同佳則獨自回港。臺灣警方調查後通緝陳同佳,唯香港與臺灣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安排,雖然香港方面已按其他相關罪行將陳同佳判刑,卻無法將他引渡至臺灣。
按照現行的《逃犯條例》,香港政府在得到立法會的同意後,可與世界各地簽訂長期的移交安排,現時已有20個國家簽訂協議。而沒有簽訂的地方,理論上可以經立法會同意後以個案形式移交。不過,現行法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由於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無法將疑犯引渡到臺灣。
如果不修例,有沒有其他方法處理“陳同佳案”?
立法會可以爲了只處理“陳同佳案”而特別立法,民主派已表明接受這做法。長遠來說,可以擴張香港法庭的管轄權,即使香港人在外地犯案也可由香港的法庭審理。澳門特區的法例就是這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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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中國現行法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由於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無法將疑犯引渡到臺灣。
中國就已經不承認臺灣司法的情況了,私下都揶揄台灣是詐騙犯、酒駕犯 投機犯罪者天堂 ,還扯澳門,人家澳門是中國實質監管的嚴刑峻法,看大格局方向讓社會治安穩定,不會像臺灣一樣輕判犯罪者好嗎?臺灣的小人稠監獄擁擠,關不了多少犯人,吸毒者重複進監獄佔去大多數的空間,不事生產的用人民納稅錢養犯人,難怪之前新聞上出現有人去犯罪就是為了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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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曾提出一系列的修訂,當中包括要把“中國除外”的條文廢除,爲與臺灣方面商討移交排除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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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研議而已,真的深入探討臺灣畸形的司法體制,臺灣當局遲遲沒有司法改革,許多恐龍法官讓人民失望,臺灣的司法公正性當然就被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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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香港人會反對這個修訂?
四個原因。
首先,把”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的條文廢除後,不單止可以移交疑犯去臺灣,也可以移交去中國大陸,這樣將會大幅度破壞香港的獨特地位。畢竟,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並不獨立,常常受政治影響而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例如當年爲毒奶粉受害家屬發聲的趙連海,就因被判尋釁滋事罪而入獄。如果《逃犯條例》修訂獲得通過,意味著中國大陸可以借用香港的司法系統,把香港人送到中國大陸受審。輿論認爲這樣會使很多人感到害怕,香港人將不能再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自由。
第二方面,香港是一個國際商業城市,各地商人都以香港爲區域總部方便在中國大陸做生意。他們選擇在香港設立地區總部而不是直接在中國大陸,是因爲香港司法獨立帶來的保障。沒有了這層保障,他們就要面對各種法律上的麻煩。例如中國大陸官場和商界有各種潛規則,在中國大陸做生意往往會觸及一些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如果《逃犯條例》修訂獲得通過,這些商人就要擔憂會否因而被送到中國大陸受審。即使是做事謹慎從不犯法的商人,也會擔心因爲得罪中國大陸的一些競爭對手,在條例下被誣告而官司纏身。對此,多國在港的商會已經發表聲明反對這次修訂,也有
企業因爲擔心經濟前景而取消了過百億的商業投資。輿論更擔心外資會紛紛把區域總部搬到其他地方,外國政府更可能撤銷對香港(對於中國大陸)的特殊優惠政策。這些發展將會嚴重打擊香港經濟,影響民生。
第三方面,按現有條文,無論是長期協議或是個案移交,都要經由立法會審議。按建議的修訂,行政長官將不再需要立法會的同意,便可以啓動個案移交。對此,輿論認爲是大幅移除了對行政長官的監督,也因而大幅減低了對疑犯的保障。由於香港的行政長官並非由香港人一人一票產生,如果濫用相關權力,市民將難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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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問你行政長官是誰?一人一票能逞罰到那個候選人,換了又換是誰?就算沒有送中條例,還不是這樣做嗎?只是變成明文規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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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面,這次修訂引發大量社會爭議,理應給予市民充足時間理解、討論和反映意見。不過,今次政府只設20天的公衆諮詢。而在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以至一些平時立場相對保守的宗教團體和教育團體都出來反對後,政府仍然堅持提出修訂,並且要求立法會盡快通過,引發輿論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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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效率,避免投機組織,不斷杯葛政府政策停止國家體制的運轉。輿論是被投機組織操弄出來的,人民簡簡單單的只想好好過生活。不煽動不滋事不觸犯法律。判例在那邊要看,不要裝作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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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爲什麼政府要這樣趕著通過修訂?
官方的理由,是陳同佳預計最快將於10月中旬獲釋,之後可能便會離開香港潛逃。因此,官方聲稱要趕及在之前通過修訂。不過,臺灣方面已經多次強調,認爲現時的修訂建議不能接受,即使通過了也不會按此提出移交要求。特區政府以陳同佳案爲由推動修訂,已被多方指責是利用死者和悲劇達到其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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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事情就必須要貫徹,何況有犯罪證據事實,扯一堆意識形態被害妄想的事情,中央就已經看不下去香港缺陷的法治了,不相信相香港有公正的司法性,中國才主動跳下來做出正規的司法指導政策,嚇止投機犯罪,所以受投機組織煽動做出無的放矢的人請自重,相信中國最高指揮原則就是大區域性幾十億人口的和平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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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不能移交疑犯到中國大陸,那麼香港不就會變成罪犯天堂了嗎?
特區成立已有近22年,如果“罪犯天堂”的說法成立的話,似乎未能說明爲何過去22年來香港治安沒有受到嚴重影響。就算影響存在,也明顯不是一個即時危險,需要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之前便要強行極速立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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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才叫社會充分討論,既然是不同立場的的事情就永遠無法有共識,現在不做以後會後悔,充分討論必須交給專家數據庫做解釋,一般民眾不要道聽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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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但是有些西方民主國家也會和中國政府簽訂移交協議啊?
是,但香港的情況有三點不同。
第一,其他國家和中國政府簽訂移交協議時,一般會規定不會移交本國國民。但在香港的條例下,無論是土生土長的香港居民,還是隻不過在香港機場轉機的旅客,一律可被拘留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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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也是如此,轉機的犯罪者,聯合打擊投機犯罪,本來就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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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主國家有選舉監督,政府誤用移交程序的話會被選民懲罰;香港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就算誤用移交程序也難以開責。
第三,正正因爲香港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所以香港的移交安排不能與其他地方類比。其他國家的領袖可以獨立評估應否移交疑犯到中國大陸,香港的行政長官按《基本法》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不能獨立作出決定。在這制度框架下,所有由行政長官負責的行政審查等於是一紙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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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自我感覺良好吧,都已經知道香港目前的民主選舉,選來選去都是中國安排的人馬,選民懲罰?太天真了?下臺再換一個上去,然後下臺的人調職去其他職務繼續服務
。都是自己人馬有差嗎?
出行這逃犯條例的法,就是為了施行正義列入法條之中,而不是以個案的方式去繞後門。在沒有逃犯條例的議題出現以前中國政府還是能有辦法抓逃往香港的犯罪者。
抱持著被害妄想執著,明明就知道那麼多案例,禁書、評論中國政府,幾次之後都是煽動顛覆國家是罪了,還知法犯法,幫助犯罪,不抓你抓誰。請尊重中國現階段施行的指導原則行嗎?香港回歸後當然政令改了,敬請配合中國明確頒布的法律。不要活在平行時空還以為身處在受大英帝國殖民統治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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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捉“逃犯”,不做壞事就不該擔心吧?
其實是“疑犯”,不是“逃犯”。香港實行無罪推定,一天未被判罪的人都只是“疑犯”,不可以假設他們都是壞人。而要成爲“疑犯”,只要當權者覺得你有做壞事就可以了,而問題是中國政府眼中的“壞事”,和香港人的很不一樣。在香港,爲弱勢發聲會被視爲好人好事,但在中國大陸卻有很多案例是幫人反而變成被告。香港人害怕修訂通過後,同樣的問題會延伸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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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無視證據的扯了
那些被抓的人難道不是明知故犯?身在共產保護的極權國家,還以為是在開放民主的國家嗎?在民主國家亂說話是別人的事情,但在共產國家,為什麼千年來都有文字獄,是因為確實需要這樣管理,人口這麼多放任謠言滿天飛的情況確實會顛覆國家政權,人民只想過安安穩穩的生活,不想被意識型態操弄情緒控制,成為群眾運動的犧牲者,其家屬只能哀悼,根本不知道犧牲是為了什麼。被害妄想執著的有心人士與犯罪投機者利用了百姓平凡的心,操弄了他們的生命。煽動他們衝衝衝去跳跳跳.....而擅動的組織基本無傷,登高振臂在媒體上稱為英雄,演戲般的安慰一下死者家
屬,沒有實質上對民眾生活上的幫助,口中念念有詞還消費了犧牲者…難過的突然想起兩顆子彈後選完的當選無效之訴、紅衫軍號召群眾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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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有限制只移交某些罪行嗎?不是說政治犯不能移交嗎?
條例是這樣說的,但這世上有件事情叫誣告。爲了讓案件成立,控方可以誣告殺人或強姦。移交後,在正式開審之前,可以發生“躲貓貓死”、“洗臉死”等事件。這些可能性,中國大陸民衆比香港人可能更清楚。
條例不是說法庭會把關的嗎?
法庭只可審視由當地控方提供的表面證供,不會考慮案件是否完全沒有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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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大陸民眾可能比香港人更清楚是想混過嗎?知道中國光酒駕就是坐牢半年嗎?無法關說,如果關說會罰更重,為了維持社會治安,用嚴刑峻法是有必要的。美國警察抓逃犯如果逃犯想逃逸警察不會猶豫開槍的。FBI 偵訊時動用私刑當然也時有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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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mmmmmmmm (雷蠶寶寶)》之銘言:
: 首先
: 逃犯條例早就暫緩了
: 而且是無限期的暫緩
: 依林鄭說法 條例幾乎是壽終正寢
: 再來
: 要求林鄭下台的依據何在
: 林鄭沒有犯法耶
: 僅因為部分人對修法不滿就要下台
: 那按此標準 蔡英文要下台幾次了
: 更何況條例已經不修了
: 請問香港人
: 現在這樣亂對香港真的好嗎?
: 沒有論述 沒有主題
: 不要講民主自由
: 連正常生活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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