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菸品案構成的法條討論

作者: extrada   2019-07-25 13:23:53
現在在網媒看到主要的偵辦方向似乎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1項第4款],我們來看一下法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略)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這裡可能要注意的是,法條文字不是"公共"運輸,而是"公用"運輸。
且依照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以
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之罪,其所謂公用運輸工具,凡供
機關、部隊等公務單位所使用之運輸工具,均應包括在內。
這樣吳是不是gg了啊 該怎麼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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