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戰韓粉!香蕉煎餅攤被告違反《選罷法》

作者: want150 (張氏的大號令)   2019-07-11 09:12:24
※ 引述《liu270990 (木o下o大o王)》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超過一行請縮址※
: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487105
: 2.新聞來源︰
: ETtoday新聞雲
: 3.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罷免書換1元煎餅」大戰韓粉!廣德家被告違反《選罷法》
: 記者柯沛辰/高雄報導
: 高雄鹽埕區香蕉煎餅店「廣德家」日前在觀光日推出優惠,不僅賣韓粉1000元的煎餅,還
: 標榜只要持寫好的罷免書到店消費,就能吃到1元煎餅。6日當天,有韓粉誤闖大罵女學生
: ,鬧上新聞版面,如今店家持續被韓粉騷擾,不僅止不住謾罵聲浪,還被控違反選罷法,
: 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和鉅額罰金。
: 高雄市長韓國瑜6日號召韓粉到高雄觀光,煎餅店「廣德家」為了罷免韓國瑜,反串推出
: 「發大財特價」煎餅一份1000元。一名楊姓女韓粉信以為真,當場掏腰包要買,不料卻被
: 店家引導領取罷免連署書,讓她當場傻眼,不禁好奇詢問「你(店家)在推行罷免韓國瑜
: 是不是?」結果店家當場回應「這是我的自由阿!」
: ▲楊姓女韓粉準備付錢,被店家引導到前方拿罷免書。(圖/東森新聞)
: 楊姓女韓粉聽完無語,只留下一句「那我不買了」,匆匆離開現場。當時許多民眾笑著錄
: 下整個過程,眼見女韓粉離去,店家還笑著說「掰掰~大姐,這樣就不能發大財囉」,隨
: 即轉頭討論「你看,我就說吧,一句話惹怒他們」。
: 不久後,女韓粉愈想愈氣,返回現場用手機錄影,一聽媒體記者訪問女學生「(煎餅)一
: 份賣1000塊,妳覺得會有人來買嗎」,她立刻插嘴「我就會,要是我就會。」沒想到被女
: 學生反問「可是妳剛剛沒有買阿!」讓她急忙解釋「那是因為你們要罷韓...」隨後情緒
: 失控,當場飆罵「韓國瑜哪裡不好」、「你們小孩懂什麼」、「去死吧!」
: 請繼續往下閱讀...
: ▲楊姓女韓粉發現上當,詢問店家「你們罷韓嗎?」(圖/東森新聞)
: 事件登上媒體版面後,廣德家6日晚間寫下3點聲明,強調店家立場很清楚:
: 1.我們支持罷免
: 2.我們不消費國旗
: 3.我們希望生意是長長久久的,而不是用快閃方式消費高雄
: ▲楊姓女韓粉折返店內,情緒失控飆罵女學生。(圖/東森新聞)
: 事實上,廣德家老闆5日就曾在臉書表示,為了感謝韓粉、感謝高雄觀光局邀請,希望全
: 大高雄店家響應高雄觀光日,所以他決定「7月6、7日舉凡穿國旗裝、國旗配飾等衣服飾
: 品,只要有中華民國國旗,「香蕉煎餅原價70 元,韓粉發大財特價1000元」,慶祝高雄
: 發大財。
: 為了推廣罷免行動,店家還祭出優惠,「另外還有抵制罷免專案,只要手持剛寫好的罷免
: 書,或有照片佐證之罷免書到本店」,兩日內都可享有1元香蕉煎餅的福利,「不免廢(
: 雙關),那就讓我發大財。」
: ▲有民眾報案指廣德家違反《選罷法》,報案三聯單在臉書瘋傳。(圖/翻攝自臉書)
: 儘管店家因此爆紅,吸引不少反韓民眾到場排隊力挺,但這樣的作法也激起許多韓粉不滿
: ,不僅連日來粉專被謾罵灌爆,充滿恐嚇字眼,連持罷免書換香蕉煎餅的「優惠」,也被
: 檢舉影響選罷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
: 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
: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目前已有民眾向警方報案,也拿到報案三聯單,後續有待警方進一步釐清。
: 4.附註、心得、想法︰
: 這位開吉的韓粉比暴走大媽高明多了!
: 何必表現醜態給大家看呢?直接叫司法體制來制裁韓黑就好了
: 可是不知道這個法條能不能罰到惡意滿滿的店家
: https://i.imgur.com/uvGDjfv.jpg
: 按店家的作法是他知道民眾有罷免事實再給予獎勵
: 這讓我想到我首投時給了馬英九,結果我姑姑知道後包了1000元紅包給我
: 這樣我姑姑有違反選罷法嗎?
牽涉到專業的部分,也就不用什麼嘲諷性的語氣,實事求是
畢竟是否會成立影響意圖的對價關係,相當有賴個人
社會經驗的判斷,在這裡我也不會說鄉民的判斷
就會比法官差,甚至搞不好更好,但我將客觀上的資訊列出來,給大家自己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本次拷潭社區發展協會重陽節活動餐會,每桌餐費為3,000元
,較諸其他社區發展協會單價相當,業如前述;且以平均1 桌10人,每一到場之人
所分配之餐費約300 元(加上飲料費用則金額會稍多一些),則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水準及人
民之法律感情,一般人是否能因接受上開約300多元之餐點招待,
即將之視為賄選之對價,而足以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更屬有疑。"
"...一般人於接受約300 多元之餐點招待,難以認定足以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則自無將被告黃天煌、簡勝美分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 條第1項第2款
、第99條第1項罪名相繩之理。"
雖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 條有經過修法,不過重點在認定投票意向的問題,
大家可以看到實務認定賄選價位的判斷方法其實相當恣意,也就是參酌
社會通念與法感情,鄉民也常常講社會通念、接地氣之類的
事實上法官在用語上也是非常的鄉民,但實際認定的時候會發現,根本就沒有
像理科一般會有絕對的公式可以操作,還要衡酌具體情況,例如本案的活動餐會
,法官尚比較其他社區發展協會的餐費有沒有相當,來認定是否成立對價關係
也就是"因為300元的一餐而去投票",套用到罷免案,其實就是"因為69元煎餅而拿連署書"
,所以如果能證明本無罷韓意向的民眾因為69元而去拿連署書,就可以成立。
其實問題真正的重點在"對價關係",其實我們是在問自己我們對選舉的想像是甚麼,當然
我們可以想像一場無任何金錢介入,完全哈伯瑪斯式的行動溝通模式,選出最好的
候選人,不過這就不切合實際了,不是嗎,但若要認定要到何種價碼或何種情境才能
"影響"投票意向,又是一場大家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所以與其問說恐龍法官何其多
不如先問說,到底法學有沒有絕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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