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一國兩制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9-06-07 16:38:58
"柯文哲強調,目前世界上沒有認為有兩個中國,所以一個中國不是問題,
 但一個中國的「內容」是什麼,這是全界是,包括台灣人都很想知道的。
 一國兩制如果是「香港模式」,那保證在台灣沒有市場。"
照柯文哲的說法,似是對一國兩制香港模式的全盤否定。
但一國兩制香港模式是不是如其所說完全一無是處?
這種完全拒絕的態度,是否能達成與中共互相諒解的目標?
本人認為,要務實而非受意識形態支配,
應該對一國兩制香港模式的內容有完全的認識,
並在法治層面一一探討那些是可能的,哪些是不可能的;
哪些是可行的,哪些是不可行的;
哪些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
哪些是可接受的,哪些是不可接受的。
首先概要的介紹《中英聯合聲明》
1.香港直轄於中央政府。
2.高度自治權不包括外交與國防事務。
3.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4.社會治安由香港政府負責維持。
5.香港政府由當地人組成。
6.行政長官經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7.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政府任命。
8.財政獨立,不需繳稅於中央。
9.關稅獨立。
10.港幣繼續流通。
11.得以"中國香港"名義同他國或國際組織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有關協議。
12.五十年不變的承諾。
因為著重的是政府體制,故關於人民權利保障的部分就略而不提。
顯而易見的疑慮是
1.行政管理權的範疇?
 所謂權力分立,指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相互監督制衡。「行政管理權」
 並非常用的詞彙,其意涵是否較「行政權」來的狹隘?
 公行政的概念,可分為組織與作用兩方面。後者為執行管理等各種活動,
 前者則指形成這些活動之主體的結構。因此此處的「行政管理權」,
 可能排除香港政府得自行決定自己組織架構的權利。
2."獨立"?
關於第三項的"獨立",僅包括司法權,行政管理權與立法權皆不在其涵蓋
 範疇下,這很明顯是有意為之。第六點僅說行政長官由選舉產生,而未明
 確說明人選是如何提出?選舉的方式又為何?議會的結構與成員的選出更
 一字未提。
當然這聲明也有好的部分,即財政獨立、關稅獨立與港幣的繼續流通;且第
三項雖明確指出香港不具外交能力,但仍保留經濟文化方面(包括貿易、金
融、航運、通訊、旅遊、體育等)單獨與外國交往的空間。
再來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序言,
所謂「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
是指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條,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這種本質的特徵不可能被改變,因此一國兩制只是在經濟上兩制,而不能在
政治上也存有兩制,政權經由人民普選於黨派間和平轉移這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是不可能發生的。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條設立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
 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香港人民對自己政府組成方式沒有自主權,證實上述第一點的疑慮。
三、
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最終達至「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經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條立意良好,就是
沒跟50年不變的承諾一樣設個具體期限。
關於立法會之產生方式,也於第68條作相同之規定。
四、
另雖依第6條之規定予私有財產權保障,但個人不容具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所
有權,此亦與資本主義有所牴觸,而非屬經濟上完全的一國兩制。
以上僅就法治面加以探討,而不討論實踐層次。
如果要與中共在一國兩制上做出妥協,
關稅獨立、財政獨立與保有經濟文化上一定外交能力,這都是可接受的。
但政治上,多黨不可能,普選遙遙無期,政府組織的形式完全無自主權,
,國軍變解放軍,中華民國憲法也不可能繼續存在。
且以中共不餘遺力的打壓我國參與國際運動交流的舉止來看,文化上的外
交能力恐怕也不容樂觀;而在經濟上,台灣有與香港相近的世界地位嗎?
中共可能給予這麼多的優惠嗎?
所以柯完全否定香港的一國兩制,我是不以為然;
以台灣的條件,談一國兩制恐怕只會更差不會更好。
順便說說心目中的一國兩制,那當然是參考大美帝的聯邦啦:各邦都保有
自己的憲法,聯邦議會與選舉人團皆以邦為單位。但這只是癡心妄想罷。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6-07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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