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監察委員說
五權分立並不是司法權自己有山頭,監察權有另外一個山頭,河水不犯井水
;目前司法官對於權力劃分的解釋是「我的山頭地盤,你其他權不能踩進來
,一踩進來就叫救命」,但權力劃分真正用意權只是一個手段,目的是權力
彼此制衡,這就是基礎的政治理念。
個人認為很有道理
但我只想問一件事情
請問監察權由誰來制衡?
如果監察院調查錯了,請問由誰負責還當事人清白?
如果監察院調查錯了,有沒有救濟的機制?
監察委員任期6年,如果人民覺得監察委員不適任
請問有中途換人的方法嗎?
如果都沒有,監察院根本不受任何機關監督
那又如何可以說是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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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天發生的事件為例
監察院彈劾檢察官,說是制衡司法權
那誰來監督監察院這個彈劾的決定有沒有問題?
由立院監督?監察院又不需要把彈劾案送立院審議
由總統監督?總統適合插手管到個案決定嗎
所以監察院就是個完全不受控的機關
沒有機關可以制衡他
甚至對於彈劾案沒有任何救濟途徑
更不用說對監察委員究責
這設計真的是太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