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shiuelin ( )》之銘言:
: 即撤銷此活動許可。並拿出《集會遊行法》,說「第四條明文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
: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並指若不撤銷許可就是「公然叛國」。
釋字第 445 號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
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
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
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
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
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
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
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釋憲已經告訴你第四條有違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