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中市政府沒有違法嗎?

作者: taidocky (taidocky)   2019-04-11 10:03:25
※ 引述《moonmaker (Waiting Molina)》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xG1XZiV.jpg
: 公然允許統一遊行
: https://i.imgur.com/rUSMuXz.jpg
: 主辦單位相關簡介
: https://i.imgur.com/tJAuyiu.jpg
: 但是法律明確禁止
: 沒錯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但是集會遊行法
^^^^^^^^^^^^^^^^^^^^^^^^^^^^^^^^^^^^^^^^
: 禁止的活動
^^^^^^^^^^^^^^
: 台中市政府怎麼可以允許
: 還警車開道 幹
到底大家的基本法學常識是有多爛啊?
你自己都說了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那集遊法第4條與憲法牴觸時會怎樣?
當然就是無效啊!
集遊法第4條雖然規定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然後咧?
就沒有然後了啊!集遊法沒規定罰責啊!
集會遊行是否核准 是要看集遊法的第11條規定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那接下來就有人會說了
垃圾立委們幹嘛不修第11條? 把第4條也納入不予核准集會遊行
不好意思齁~
以前集會遊行法還真的有這樣規定! 主張共產主義不可以集會遊行
但是已經被大法官解釋445號(87.01.23)宣告違憲了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
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
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
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
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所以集遊法第4條的規定
就只是屁話一條
作者: cyiap (cyiap)   2019-04-11 10:05:00
還好不是在吱八版,被噴成法匠的可能性會低一點
作者: sorabird   2019-04-11 10:05:00
我想說奇怪大法官解釋不是解釋過嗎?滿頭問號 是一直沒修法嗎??@@
作者: a0986188522 (a0986188522)   2019-04-11 10:05:00
作者: kltnlious (玄櫻)   2019-04-11 10:06:00
概念正確
作者: koei888 (^^)   2019-04-11 10:06:00
因為没有小英價值
作者: sorabird   2019-04-11 10:06:00
而且要是政府機關事先對人民的言論審查 那才可怕吧@@
作者: Senga41 (kevin)   2019-04-11 10:10:00
長知識了 謝謝
作者: c1951 (QQ)   2019-04-11 10:11:00
還要把以前歷史典故再搬出來一次 真是辛苦了 XDD
作者: iamandre (風之吉他)   2019-04-11 10:12:00
還穩主張和平統一 到底哪裡共產主義 真的很好笑
作者: cblade (cblade)   2019-04-11 10:12:00
推個
作者: tccitizen (台中是我家)   2019-04-11 10:28:00
專業推,長知識了
作者: bolide77 (ptt線上遊戲)   2019-04-11 10:31:00
專業推 北七吉娃娃
作者: mountain821   2019-04-11 10:56:00
專業推
作者: mangowater (ooooxxxx)   2019-04-11 12:02:00
腦韓粉滾去支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