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褫奪公權就沒有言論自由嗎??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19-04-04 10:50:4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你大概會想問,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呢?
2006年我們鬼島立法院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
修正褫奪公權內涵,
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
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
不過我找了很久,
也沒看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有規範罪犯不能投票,
所以現在被褫奪公權是可以去投票的,無論已執行與否貪污扁都能投票。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4-04 10:51:00
廠工體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19-04-04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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