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9-03-18 19:12:20
噓 takuminauki: 跟鄉民認真就輸了XD03/18 16:57
→ takuminauki: 扯一堆 就是不敢面對實質影響說有很大的問題03/18 16:57
→ takuminauki: 就是我上面寫的 責任不同 但會被認為是同罪03/18 16:58
噓 airswalker: 我看你才在瞎扯03/18 17:29
噓 airswalker: 不在法定職權內會構成其他犯罪好嗎 03/18 17:33
噗!!
這些人真有趣
鄭文龍的打法
出了很大的問題
這早就有人指出來了
偏偏這些人還在用鄭文龍餵的資料幻想陳水扁無罪
鄭文龍的打法問題出在哪裡?
就是忽略了李界木
鄭文龍完全沒想到李界木的問題
而李界木被判有罪
判決書也寫了
陳水扁吳淑珍都被視為共同正犯
也就是說
李界木有罪
陳水扁吳淑珍就不可能無罪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165
目前我國刑法對正犯的法源乃係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要如何判斷呢?一般實務認定須具備下列的要
件: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反之,若未具備上述要件
,即無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陳水扁跟李界木有無犯意之聯絡?

"李界木見所推動之方案受阻,已非其職權所能解決,遂通知蔡
銘哲立即向吳淑珍報告所面臨之困難。吳淑珍得到蔡銘哲之報告
,乃將該案情形告知陳水扁,於徵得陳水扁之同意,以電話通知
蔡銘哲,表示陳水扁要了解推動之困難,請蔡銘哲轉知李界木前
往總統官邸,直接向陳水扁報告。李界木即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
,在蔡銘哲之安排下進入總統官邸,當面向陳水扁報告所面臨之
難題。陳水扁於聽取李界木之報告後,遂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
解,以解決此事。"判決書這樣紀載
陳水扁跟李界木有無行為之分擔?

"陳水扁為解決此問題,立即於九十三年一月上旬召集行政院院
長游錫 、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局長
李界木等人,在總統府進行會商。會議中先由李界木報告龍潭工
業區併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相關事宜。林信義則表示不同意見
。游錫 更提及:這個時候選情很緊繃,如果推動是否會引起一些
困擾。經短暫討論後,陳水扁即當場裁示:該做就要做,不能因
選舉或外界有質疑就停頓,龍潭案即採用第一方案,以先租後買
方式取得,並指示於二、三個月內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
果達裕公司不接受,整個案子就打消等語。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
早就說明得很清楚
"陳水扁、吳淑珍上訴意旨,辯稱上開行為非總統之「法
定職務」,該金錢為介紹買賣土地之「佣金」,非屬賄賂,不成
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云云,為無理由。至於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公布後,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之權限如何定位,學說上
固有不同論述。但本件之前揭違法行為,並不因我國是否採行雙
首長制,而異其結果。況李界木為科管局局長,具有公務員身分
,其以「先租後購」方式將龍潭工業區土地併入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與之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行為而收受賄
賂者,仍應論以共同正犯,陳水扁、吳淑珍之前揭辯解,亦難認
為有理由。(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
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
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
括在內。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
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
要素,故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
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
也就是說
實質影響力只是說明當初的政策確實受到陳水扁的指示而變更
整個過程就是個犯罪行為
李界木跟陳水扁吳淑珍都是共同正犯
鄭文龍漏掉了李界木的部分
這是他的失策
然後有人只吃鄭給的資料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到底看是不看?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18-03-18 16:57:00
跟鄉民認真就輸了XD扯一堆 就是不敢面對實質影響說有很大的問題就是我上面寫的 責任不同 但會被認為是同罪
作者: airswalker (鍵盤小妹)   2018-03-18 17:29:00
我看你才在瞎扯不在法定職權內會構成其他犯罪好嗎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9-03-18 19:14:00
就跟有人不承認開羅宣言一樣,腦殘到死都是腦殘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9-03-18 19:17:00
早說了~~陳水扁在龍潭案上謀劃=>執行=>收錢,是樣樣不缺哪來啥實質影響力入他於罪?
作者: airswalker (鍵盤小妹)   2019-03-18 19:20:00
所以證據扁知情珍收錢的證據在哪?_?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9-03-18 19:22:00
所以上面所說的犯行都一次跳過?噗!!!盡量的惡搞都沒關係~~只要說不知道有收錢就好?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9-03-18 19:25:00
扁無罪已經是綠腦的信仰,不要跟狂信徒講道理
作者: airswalker (鍵盤小妹)   2019-03-18 19:29:00
唉 果然說不出證據嗎? 原來不珍真有收錢也能成為共犯大開眼界扁有罪已經是屎蛆的信仰,我也不期望法盲能懂法理說扁有罪的麻煩解釋換法官 押人取供教唆偽證的合理性不知道珍有收錢 那到底哪的犯意聯絡?_?別告訴我是因為法官的想像力 我會笑死因為你們是夫妻所以你一定知情 這種白痴的言論就不說出來讓人笑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9-03-18 19:49:00
喔~那請問喔~陳水扁強力介入龍潭案是為了?
作者: airswalker (鍵盤小妹)   2019-03-18 19:58:00
阿災 我又不是扁 動機是啥乾我屁事陳水扁強力介入龍潭案是為了錢->那是你個人想像沒證據 只能說珍有罪 根本連結不到扁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19-03-18 20:27:00
都說了幾百次根本沒證據顯示扁知情你寫了一堆 但重點還是完全沒有阿阿扁的貪污罪要成立 1.要是吳的共犯 2.要有職權上面拉哩拉紮一堆 就是沒寫到阿扁知道吳淑珍收錢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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