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太好笑了值得引出來保存。
→hanslins: 沒人幫扁全家護航,我只替陳護航,因為她沒罪。
2011年8月17日陳幸妤偽證罪案三審判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兩年定讞。
→hanslins: 所以就是要陳大義滅親就是?大家都聖人真棒。
我是凡夫俗子,所以我只要求我做得到的,我做不到的沒資格要求別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或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得拒絕證言。
同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華人社會就是理盲濫情,法律早就給沒種大義滅親的廢物後路了,
自己還想騙法官是還想賴給誰?
→hanslins: 三個月很重?依2011年的氣氛,啥都可以入罪。
我是沒有仔細看判決,但這種刑度就是一般正常人都可能為家人犯的。
我是沒跑過法院,也希望別跑,但任何事的比例原則要對。
沒上過法院不懂法律不知道法院怎麼攻防,
不過覺得自己有資格決定法律已經判刑的人是無罪,
覺得任何人都可能去吃這個三個月牢飯。
→hanslins: 你沒遇過怎知自己不是你說的廢物?
啊就遇過啊,問題法律允許你閉嘴啊www,
是多沒是非觀才會覺得家人有罪要包庇到底才會覺得做偽證很正常應該無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