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投法有關公民投票結果規定
中華民國公投法 第 30 條 https://goo.gl/yF4F51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
容之施政。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 https://goo.gl/Tzrptv
主文內容為: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公投結果:通過
關於公投案第16案為法律的複決案,複決是否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既
然通過了,該條法律就會失效。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是在說「在民國114年前,停止運轉全部的核電廠」,有這
條法律在,不管藍綠誰執政,民國114年後,就沒有核電廠。
而公投過了,這條法律失效了,也就是說沒有了這條法律,要再禁核電,就要
公投通過二年以後,再經過立法院重新立法。
換句話說,沒有了法律的約束,誰來執政,只要不違法,都可以執行自己的政
策,想禁核的,就可以禁核,想擁核的,就可以擁核。
公投過了,只是沒有了禁核的期限,而不是開放核電,更不是要立即使用核電
。
※ 引述《awerte》之銘言:
: 這不是政府所要思考的嗎?
: 明顯地,土條領銜的公投通過了,同意票接近60%
: 結果呢?
: [新聞] 蔡府繼續非核家園 能源配比確定排除核電
: 完全無視,把公投結果當屁
: 政府要做得應該是統籌各界專家,在環境與經濟間取得最大公約數。
: 這並不簡單,但相比於勢單力薄的人民,全面執政的政黨100%有更多資源、更多財力、更多
: 人才,來處理並解決問題。
: 把問題拋給人民,並無視民意,努力於煽動統獨意識,或許有利於選舉,但對台灣卻是毫無
: 助益
: 最後我要問飯盒們
: 請問你要如何在反核、減煤的事實下,維持價格合理且穩定的電力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