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氣爆案近期懶人包

作者: znck (風月)   2019-01-24 14:24:40
※ 引述《RADIUM (跳跳暴龍)》之銘言:
: : 3.代位求償從善款暫借不合理
: : 高雄市政府從善款「暫借」9億,分給災民
: : 既然是暫借,我覺得問題也不大
: 將來定讞後要還的
: 而且每年加上5%利息
: : 4.代位求償的求償對象跟結果
: : 但是今天高雄市政府幫災民代位求償,跟中油、榮化、華運求償10多億
: : 結果是高雄市政府責任最大40%,華運榮化各30%,中油無責任
: : 但是因為市政府已逾兩年賠償請求權時效,所以免賠
: : 代位求償也才判華運榮化賠了3億6500萬
: : 也就是判決結果出來大家才知道高雄你是常威,而且不用賠錢,那大家當然不爽
: 的確這是最大爭議的部份
: 但今天沒說明到這邊
: 代位求償借了九億,其中大約3億用在重傷者的和解上
: 給付給"財損/車損/屋損/營業損失/輕傷"類別的一共6.3億元
: 法院判華運榮化要付3.65億元
: 不討論重傷者的話,市府要編列6.3億元加上利息的預算來還
: 然後跟榮運榮化拿3.65億元加上利息
: 要編列的預算跟華運榮化要給的錢有2.65億的差額
: 這就是市政府要賠的錢
: 法院判的狀況是
: 因為"代位求償"發放的金額名稱是"求助金",不是"賠償金"
: 所以不能算"賠償金"
: 只是因為求償時間已過,所以災民不能再對這40%主張請求
: 也就是說 名目上災民拿到60%的賠償金
: 但事實上,災民是拿到100%的求助金了
→ znck: 是市政府向你們管委會借來發的 所以有白紙黑字寫明要補足嗎?
善款計劃中有的
https://socbu.kcg.gov.tw/kcg_gas/index.php?prog=11&news_id=46
【核/修定日期】103.9.10 第1屆第2次臨時管理會議修正
【核定金額】9億3,200萬元整
【主要計畫內容】為救助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有損害之請求權人,使其損害賠償請
求權得以迅速實現,以加速回復其正常生活、營業及權利,特訂定本計畫。
【辦理期限】至任務完成之日止。
【辦理情形簡述】
1.氣爆事件受災者請求權讓與共受理3992案申請。
2.自103年10月15日至107年12月2日止,求償救助金審查會共開會46次,審議3,992案。
3.可簽約數3,179案,已簽約為3,149案,比例達99%,金額為新臺幣8億2,710萬3,100元(
包含重傷者和解64案)。
https://www.coia.gov.tw/admin/ct/news/2014090361306.pdf
高 雄 市 八 一 石 化 氣 爆 災 害 受 災 者 求 償 救 助 計 畫
壹、計畫目的:
為救助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有
損害之請求權人(以下簡稱受災者),使其損害賠償請求
權得以迅速實現,以加速回復其正常生活、營業及權利
,特訂定本計畫。
貳、計畫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
參、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承辦機關:
本府法制局。
伍、計畫期間:
本計畫發布日起至任務完成之日止。
陸、救助對象:
因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於本市
發生之石化氣爆災害(以下簡稱本災害),致受有損害之
受災者。
柒、救助事項:
一、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致本災害發生者,受災者得
與本府協議,將其對於第三人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
2
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下簡稱請求權)讓與本府,並於
簽署債權讓與契約書後,受領本府給付之求償救助金

二、本府受讓之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各該請求權
判決之金額高於原求償救助金之金額時,由本府扣除
訴訟所需及其他必要費用後,退還差額予受災者;各
該請求權判決之金額低於原求償救助金之金額時,受
災者無須補還差額。
三、本府受讓之請求權,經調解或和解成立後,實際獲得
賠償之金額高於原求償救助金之金額時,由本府扣除
調(和)解所需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按原求償救助金
之金額比例,退還差額予受災者;實際獲得賠償之金
額低於原求償救助金之金額時,受災者無須補還差額

捌、求償救助金審查會及專案辦公室:
為執行本計畫,本府應設求償救助金審查會(下稱審查
會)及專案辦公室;其組成、運作及其他有關事項,由
本府另定之。
玖、救助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受災者有意願協議讓與請求權者,應填具債權讓與意
願書,並就附表所列請求權項目檢具相關文件及證據
資料,於收件期間內向專案辦公室提出;收件期間及
各類受災者送件順序,由本府另定之。
二、專案辦公室收受債權讓與意願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後,
應先就各受災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予以彙整並造具清冊
,並進行救助資格之初審及求償救助金之估算;其應
3
備文件或證據資料未齊備者,專案辦公室應通知受災
者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者,視為無意願讓
與請求權,原檢具之文件資料由專案辦公室退還受災
者。
三、專案辦公室完成救助資格之初審及求償救助金之估算
後,應提送審查會審議。經審查會決議給付求償救助
金後,由專案辦公室通知受災者於一定期間內簽署債
權讓與契約書;屆期未簽署或經審查會決議不給付求
償救助金者,視為協議不成立,原檢具之文件資料由
專案辦公室退還受災者。
四、求償救助金之給付,由專案辦公室以直接匯撥受災者
帳戶或郵寄支票為之,必要時得派員送達;其依第柒
規定應退還之款項,亦同。
拾、債權讓與意願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求償救助金發給基
準表及其他所需書表,由本府法制局另定之。
拾壹、本計畫未盡事宜,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作者: j13jyl (J13)   2019-01-24 14:27:00
幹 寫在哪? 這九億善款我看是不了了之了
作者: zenan321 (Ryan)   2019-01-24 14:52:00
當時所謂善款是捐入高雄市社會局專戶,陳菊市府把這筆捐款當作是市府的資產,只是支用時必須經過善款委員會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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