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駐美處政治組長是政務還是事務?

作者: lavieboheme (消失在迴轉的路口)   2019-01-14 01:44:38
※ 引述《tracymate (混)》之銘言:
: 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的職缺是政務還是事務,還是機要人員也可當?
: 還有職等到底是幾職等,一定是簡十二嗎?
: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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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已經過時的老舊行政命令,最新法規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律)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為整合各機關駐外法源及駐外機構設置依據,並將政府各機關駐
外制度齊一化,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取代原「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
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以強化駐外
機構統一指揮效能。外交部復依據通則授權,協調各派員駐外機關訂定「駐外機構編制表
」、「駐外機構編組表」及「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以完備我政府駐外機構及人力配
置之整體規畫。" (資料出處: 中華民國101 年外交年鑑)
該通則由馬英九時代立法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17
換言之,目前除了大使、常任代表、領事等職位之外,其餘均由各駐外機關訂定之「駐外
機構編制表」來規劃編制,組長已非法定正式職位,也無需具簡任或薦任「官等」資格。
另外該法指出
第 7 條
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
第 10 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
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另請參考行政院說明,也是引用相同法源,趙目前就是個聘用人員,也已非機要人員。
https://tinyurl.com/yaklvho6
: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簡任 (派) 。
: 二、副代表,簡任 (派) 。
: 三、顧問,簡任 (派) 或聘用。
: 四、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 五、副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 六、秘書,薦任 (派) 。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
: 八、雇員。
: 簡任或簡派或薦任或薦派都可以
: 所以組長可以從薦七-簡十二都能當
: 另外以過去派任人員條例(已廢止)的內容來看
: 派任人員是可以無公務員資格,依照此組織章程,可以不用經考試的公務員來當
: 但因為派任人員條例104年廢止,所以現在駐外處的組長到底能不能用非公務員
: 資格的人當呢?
: 但外交部又發新聞稿說,「政治組組長」只是對外頭銜,跟職等無關。
: 口譯哥是以機要人員用薦九一等諮議聘任,到底能不能當組長?
: 還是就像外交部說的,那只是頭銜,搞不好髮蠟哥也能當?
: 現在很多人都說政治組組長是事務官職缺,到底有沒有人事單位和法條來說明阿?
: 總不能媒體人或網友說是事務官缺就是事務官缺?另一邊名嘴說可機要任用就機要任用?
作者: yuxo320 (你好嗎 你征服世界了嗎)   2019-01-14 02:16:00
把聘任的系秘書給個 政治系教授 的頭銜, 這算適當嗎?而且還真的打算讓他跟學生接觸認識上課外交部對趙怡翔的照顧就是這麼棒,免試直接上,直通美官員政治組組長是不是機關正式職位要看駐美代表處目前編制表然後我猜 政治組組長依然是駐美代表處編制表內的職務名稱如果是這樣 政治組組長就是法定正式職位阿頭銜不能跟現有的機關職位名稱相同 不然就是觸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
作者: lozupomelo (柚子)   2019-01-14 06:43:00
組長就只是頭銜,外交部也講過很多次趙的正式職稱是一等諮議九職等,連法條都列出來了,就沒有什麼問題啦
作者: yuxo320 (你好嗎 你征服世界了嗎)   2019-01-14 08:10:00
諮議九職等哪是職稱阿 那是公務員的職等啦 拜託幫幫忙腦袋糊塗的人說沒問題 那表示一定有問題 哈哈哈現在的覺青只有高中畢業是不是? 怎麼會把諮議當成職稱?職等都寫給你看了 還能當成職稱? 他原先是簡任10等還是11錯誤訊息的同溫層真可怕答案給了還能答錯 這個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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