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1-11 20:31:40高市府稱擁有《飛閱高雄》著作人格權 律師打臉:永屬齊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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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1 小時前
白冰冰代言高雄觀光的《來去高雄》MV,因為內容大量使用齊柏林的空拍作品,引發侵犯
著作權風波,齊柏林的電影公司也發出聲明,表示不希望擷取畫面重製。高雄市政府表示
,已針對疏失向齊柏林的公司致歉,但仍強調擁有該影片的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對
此律師表示,著作人格權永遠歸屬個人,不可轉移,高市府這番話顯示其對此概念並不了
解。
《來去高雄》MV涉及侵權引發網路熱議,連齊柏林的「阿布電影公司」都跳出來表示不希
望畫面遭任何形式的擷取重製。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在11日下午也回應,表示跟電影公司溝
通後定調,高市府雖然擁有著作權、著作人格權,但重製時仍應先向阿布公司取得同意。
對於這次忙中疏失深感歉意,未來會更加注意。
律師張祐齊指出,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可移轉,無論其生命是否消逝,都
永遠屬於齊柏林,改編的「衍生著作權」也是要看當初的契約有無授權;而且改編的權利
高雄市政府是否擁有也很有疑義,觀光局事前沒有著作權的基本概念,造成侵權事實,事
後聲明更顯示其必須對此好好加強。
https://goo.gl/zJgXaK
新高雄市政府雖是好意要推銷高雄市的觀光,但手段及方法太粗糙了,或許該委外給專業
的行銷團隊來策劃,會比較適當。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1-11 20:32:00很多人不知道著作人格權啊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9-01-11 20:34:00著作權跟著作人格權不同,這東西就漫威跟史丹李的關係一樣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9-01-11 20:34:00這律師不要偷換概念啊...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9-01-11 20:35:00史丹李創作,但決定整個大方向基本依然在漫威手上,不過一般史丹李都是會支持的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1-11 20:36:00請某台主播觀落陰看看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9-01-11 20:38:00實際上依然還是在高市府手上有最終決定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38:00迪士尼都死多久了 還在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ä¸åˆ°)
2019-01-11 20:40:00這件事情除了高市府站得住腳外,在潘恆旭道歉完就該落幕了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9-01-11 20:40:0050年消滅的是著作財產權 莫札特死多久了 魔笛的著作人格仍是莫札特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9-01-11 20:40:00如果高雄市本身就是著作人,本來就沒轉移問題現在是想把焦點轉換到齊是著作人,高雄市無法轉移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ä¸åˆ°)
2019-01-11 20:41:00人格權沒契約就是齊柏林的,有契約看契約而定 什麼時候不得轉讓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41:00要看合約 著作人是法人顧齊柏林當助手 未必不行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9-01-11 20:41:00所以說這句話的律師,是當初簽約的律師還是誰?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42:00政府訂約 一定是政府要拿去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1-11 20:42:00契約在哪裡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9-01-11 20:43:00所以我才說偷換概念,請找原來的律師出來說話,別隨便找一個律師就來討論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43:00政府的約有制式 政府一堆出版品 這問題絕對不是問題
作者: justwhite (哀.....) 2019-01-11 20:44:00
高雄的畫面跟人格權有關嗎? 裡面有出現齊嗎 我不懂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ä¸åˆ°)
2019-01-11 20:45:00好歹找綠營御用律師黃帝穎來啊 這位是哪位?
作者:
BossSB (小大)
2019-01-11 20:46:00不好意思 拍到我房子 我有授權給你拍嗎
主要概念是這樣 著作改編取材啥 要看著作權有沒有授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46:00著作權死了還有 可以繼承
著作人格權是指作者是誰(像是上面舉的 魔笛作者=莫札特著作財產權跟商業營利或參考引用有關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49:00我理解是 政府可以訂約請人幫嗎著作 但完成後人格權跟著作權是政府的 一旦完成 政府可以把著作權轉移 但政府拿到的人格權不能轉移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9-01-11 20:50:00所以我說...不要只拿一個人格權無法轉來唬弄大家這個大律師肯定認為人格權在齊的手上所以才這麼說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0:53:00一堆畫家請助手畫 但助手沒在掛名漫畫家
作者: justwhite (哀.....) 2019-01-11 20:53:00
人格權應指說 不管幾百年 這教堂/曲/畫面 都是他做的但東西是他做的 幾百年後都不會改變 但不代表是他的
作者:
kuter (卡特)
2019-01-11 20:56:00迪士尼的米老鼠著作權 好像最近才到期?
那主張人格權跟這起事件有啥關聯?作者是誰這沒爭議阿高雄市政府唬爛自己有人格權?
作者:
xuane (xuan)
2019-01-11 20:58:00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也可以授權,若是授權也要看契約約定的授權範圍。著作人格權不可轉讓不可繼承,不過死掉的人(都沒權利主體了)還能擁有人格權嗎?我實在是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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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1:01:00政府發包的著作約 人格權多半約定給政府除非齊柏林是特別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1:03:00rod又見獵心喜了 難看耶
同意dakkk版友 像是有些書籍是政府請學者撰寫 出版項上作者就是政府單位 雖然不是政府自己去寫書
我哪裡說錯直接講R問說這篇哪裡有爭議 我回因為今天有說人格權是高市府 啊我這樣說哪裡見獵心喜?所以就是不能幫忙解釋就是了?一回答=見獵心喜 所以妳們要的就是這個?所以就是大家都別回答別討論 韓總=對的才行?我也不是沒被打臉過 說服我 我就道歉R
作者:
e8804282 (aina94wo)
2019-01-11 21:07:00810別氣 現在大家都在一個資訊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 你又是韓黑 大家難免敏感 不要生氣
我本來就很愛戰 被點名不能尻回去不想戰就別點我名拉他自己要點名的 我不回答不就默認= =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9-01-11 21:08:00喔喔 好啦 誤會誤會
作者:
e8804282 (aina94wo)
2019-01-11 21:10:00律師應該是認定是齊導跟市府合作 而不是市府包給齊導 前者人格權絕對是齊導的 但後者市府可能是著作人 而依照網站資訊那樣寫和潘的說法 情況可能是2
人格權跟死不死沒有關係,這就跟齊柏林即便死了還是叫齊柏林
舉個例子 達文西死後,仍然永遠是Mona Lisa的著作人不是用不用的問題,而是著作人一但確定就確定了
著作人格權把它想成是,「這個作品的原作者是誰」原作者有可能改變嗎,不可能啊,就算沒有著作權法
重點是你要標註出處 徐志摩也死很久啦 你出版個書有寫到再別康橋 你就要標註
著作權就算買斷了,可以任意使用,但無法抹滅原作者是誰的事實
喔喔,所以就是沒寫引用出處的問題沒有人要抹滅原作者啊。誰不知道齊柏林
抱歉,看到著作權議題就會手癢,重點要釐清當初成案的合約,究竟如何規範誰是著作人,並且著作權的使用條件,有可能是附有但書的著作權出讓,非無條件買斷
不是啦,著作人有可能不是齊柏林如果以法人為代表作為著作人是有可能的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9-01-11 21:54:00變什麼豬頭三? 這律師搞不清楚就出來講這個...
律師跟韓黑才叫豬頭三吧著作人是契約打誰才是誰 不是你拍你就是著作人這標題應該換成打臉阿布跟酸民人格著作權永屬高雄市政府這次潘錯的就是沒有禮貌性先知會而已
著作人格權跟著作權是兩回事啊而事實上原作方也只是希望市府能尊重齊導不要拿去混編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9-01-11 22:09:00依照我對政府採購的經驗,政府採購契約通常都會有「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條款,我會比較傾向高雄市政府應該沒有人格權,人格權在阿布手上,只是阿布依照契約不得行使而已
作者:
jiayuan (jiayuan)
2019-01-11 22:21:00打官司阿 講這麼多
作者: ItjustLove (只是愛你 ) 2019-01-11 22:41:00
所以翻條約最快 一翻兩瞪眼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9-01-12 00:59:00高雄市政府應該先看當時的契約,高雄市政府應該有法制局。
36樓講的房子不給拍,以前101真的主張過。有多少人理所當然把101造型拿去使用卻沒付版權費簡單的說:1.不需要討論著作人格權,不影響。2.正常的合約,委託他人創作時,都會買下著作權,當然創作人很大尾的話,就不會便宜的賣斷給你。根據著作權法,如果沒特別約定,預設著作權是屬於雇主的。所以一切以當時高雄市政府簽約的內容為準。有買斷權利的話根本不用知會更不用道歉,沒買斷的話道歉也沒屁用,賠錢就對了。沒有所謂「註明出處或先知會就能享用重製、散布、修改權」的事情,除非當初合約就是就這樣寫。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9-01-12 08:31:00還在吵這個到底是綠吱還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