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主管機關已回應公務員加班議題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8-12-27 17:30:07
回應內容好像爽到簡任文官
希望國民黨執政時
能幫全體公務員的加班費改成勞工制度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1bbc9df-c1b7-41fd-ba6d-5d847ef9f61a
回應日期 2018-12-27回應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分析說明
本案經與提案者取得聯繫,其主要訴求如下:公務員加班費計算比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
稱勞基法)平日工作8小時後加班之加班費,前2小時按每小時薪資額再加給0.33倍、後2小
時加給0.67倍;休息日前2小時加給1.33倍、2小時後加給1.67倍。提案人建議公務員延長
工時本質與勞工無異,故建議公務員加班費應比照勞基法加成發給。
研商辦理情形
一、查加班費比照勞基法加成支給議題前併同公務人員加班時數限制等建議於本參與平臺
提出,並於106年2月13日達到附議門檻。其中加班時數部分,因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
員保障法規範,經轉請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意見;至有關加班費及加
班補休部分,經本總處通盤檢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於107
年1月24日邀集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支給要點修正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獲致
共識後,簽陳行政院於107年4月10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核定修正支給要點規
定,自同年5月1日生效,放寬補休期限、刪除原規範各機關加班經費不得超逾90年實支數
8成之限制及簡任主管人員得支領加班費等規定。
二、 至有關加班費比照勞基法規定加成發給部分,經前開107年1月24日會議討論,各主
管機關並無具體共識,考量公務人員與政府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私法契
約關係,其管理事項各有其法令規範,又事涉各級機關經費負擔,爰於各主管機關有共識
前,仍維持現行規定,並經本總處併同前開加班補休及加班費支給規範之放寬於107年6月
13日上傳本參與平臺補充回應說明。
三、本案就拱拱君所提加班費加成支給相同之建議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107年5月起已放寬各機關加班經費限額規定,各機關加班費回歸機關預算編列程序,
已賦與機關彈性,不受過去各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8成限制,考量當前政府財政
狀況,在有限之加班費預算下,加班費比照勞基法加成恐將造成加班費之分配更不均並使
預算提早用罄;又如加班費加成支給,恐排擠人事費項下如待遇、保險等其他項目支出,
容宜審慎考量。
(二)又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與勞工與雇主間之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同
,其適用法規及所訂各該權利義務規範亦有所差異。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
,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又公務人
員保障法亦對公務人員身分予以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顯見公務員之身分保障,較勞
工因雇主單方的職務授與關係,雇主可隨時透過管理階層的意志及所訂定的規則決定或改
變工作條件、內容乃至於工資報酬與福利保障為佳。顯見公務員享有一般勞工所不能主張
之公法權利如依法領取俸給、退休金或撫卹金等特別的待遇及保障。
(三)以整體而言,公務人員之任用、待遇福利及退撫等法律皆不同於勞工,不宜僅就加班
費加成部分因規定未如勞基法為佳而期逕予比照,尚需衡酌公務人員整體人事管理制度,
分別就公務運作效能、加成支給所增加之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等面向考量通盤檢討。
四、另針對提議之利益與影響中所提「108年起政府臨時人員起薪均調到3萬起,然而基層
如初等考試及格公務員起薪扣除退撫等與臨時人員實領薪資所去不遠」等情,為免誤解,
特予澄清如下:
(一) 基於公部門各類職務間之工作性質與業務專業性及繁重程度容有差異,為適度維持
各類人員間待遇之衡平,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係在提升公務機關(含國營事業)內現
支待遇水準被低估者之薪資,期生示範效果,帶動民間企業加薪,而非全面齊頭式的調薪
,爰非各類臨時人員齊頭式全面調薪至3萬元。
(二)又各類人員待遇向係以薪給總額計算,公務人員按月撥繳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臨時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均為間接薪酬之一環,屬延遲給付之薪給,
是以尚不宜扣除提撥退休撫卹基金等費用後之薪給相互比較。
參採情形
一、本總處前已就僕君於本參與平臺所提加班補休及加班費支給所提建議會商中央及地方
各主管機關後,簽陳行政院放寬如下,已初步適度回應民眾所提意見:
(一)加班費支給更符實需及管控彈性:本案經多次會商財主等相關機關,並經人事長與
主計長協調後,方刪除各機關加班費限額上限規範,回歸預算程序辦理,使加班費之支給
更符實需,並賦予各主管機關管控彈性。
(二)放寬簡任主管人員得支領加班費:除首長、副首長外,其餘簡任以上主管人員均得
依規定核實支領,就簡任主管人員之加班得依機關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衡酌給予金錢獎勵
,以衡平對待其加班之補償。
(三)放寬加班補休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以鼓勵員工補休並增加運用彈性。
二、有關加班費加成支給部分:前經各主管機關充分溝通意見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並簽陳
行政院核可。
後續推動規劃
考量加班費支給規範甫於107年4月10日修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放寬自91年訂定以
來加班經費限額規定及簡任以上主管人員不得支領加班費之限制,變革幅度相當大。又制
度施行未滿1年,對各級機關財務影響無資料可資評估,本案所提比照勞基法加成支給可
能再增加政府財政支出,宜俟制度運行一段時間後,視實際情形再適時通盤考量。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8-12-27 21:47:00
請說重點三行20字以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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