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行政法林清-台北市選舉無效訴訟爭點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11-26 12:03:15
有關「選舉無效」訴訟之審判權歸屬與舉證責任
一、我國為「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有關公法上爭議之行政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之規定,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之訴,乃為公法上爭議之例外依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之訴訟案件。
二、2018年地方選舉台北市市長候選人提出「選舉無效之訴」,按選舉無效之訴乃由候選人為原告,以選務機關為被告,以選務機關違反選罷法而主張該選舉投票無效即該選舉不生效力之民事訴訟程序。
三、該選舉無效之訴即為民事訴訟,乃以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為管轄法院(二級二審並於6個月內審理終結)。而民事訴訟乃由原告之主張者負擔「舉證責任」,問題在於關於臺北市市長選舉無效訴訟之爭點:
1、本案的爭點應非於「同一票所,選民一邊投票,選務人員一邊開票」,而是有「部分投的開票所已經於當日下午4點整已陸續開票了,但部分的投開票所仍在投票中」。兩者在法律判斷上應該有所不同。
然而,針對後者的情況,即使能夠確實舉證「當日下午4點開始開票後,還有多少個投票所未完成投票」。此一爭點又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3條,而構成同法第118條第1項的「選舉違法行為」?而在未來民事訴訟上,顯然是(原告)與臺北市選舉委會(被告)及訴訟參加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柯P)等四方重大攻防的關鍵。
尤其,應如何舉證「於當日下午4點開始開票後,尚未投票者,是因為知悉開票結果,並受到開票結果的影響,進而影響投票人投票所作成候選人的選擇」?
然而,於昨天4點開票開始後,柯文哲與丁守中二位候選人雙方就是一直呈現於緊密微小拉鋸中。即使未投票者,在排隊過程中,透過網路手機或其他媒體,知道「兩人差距微小,選情緊繃」,但投票者的投票決定,是不是也因此受到暫時票數影響並改變其決定?這爭點,於事實上根本不可能釐清。
易言之,有些投票人會改變,有些投票人則否。而這個「邊開票邊投票」的情況,到底是對柯或丁有利,恐怕也無法釐清。
法律上根本無法認定,有多少投票人會因此看了柯、丁二人緊咬,而棄姚改投柯P,而不選擇投給丁。
在投票行為上會因「邊開票邊投票」,因此棄姚,而改投給柯P者會有多少人呢?反之又有多少人會因此而改投丁呢?這部份無法舉證,亦無法證明釐清。
特別是兩人票數差距緊咬的爭點,更可能同時激發柯粉及丁粉出來投票,且更堅定其投票。當然,其中有一部分民眾因為不耐久候,或是身體不適而「棄選」放棄投票回家,當然亦無法舉證其投票之意向,而影響其選舉之結果。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在此一構成要件上(爭點二),在舉證及認定上,便有所困難。(以上是台南王同學所提供的觀點)
3、此次選舉丁守中之得票數並未超過上屆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之得票數60萬餘票(但得票率相當),而丁守中擔任立法委員選舉區之士林、北投區卻是令其敗選,被對手超越得票數之區域,能否舉證上述爭點一,而致丁守中落選?在事實或法律上如何「舉證」,實乃「舉證責任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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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理分明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7-11-26 12:03:00
國考題目?
作者: WeiKitten (noname)   2017-11-26 12:03:00
林清耶!
作者: lickllll (Lick)   2018-11-26 12:04:00
當心你家姚姚嗆你
作者: z23061542   2018-11-26 12:06:00
舉證責任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
作者: SnakeO (ha)   2018-11-26 12:08:00
跟黃暐瀚白話講的意思差不多
作者: ramirez   2018-11-26 12:08:00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作者: shakila1226 (joseph)   2018-11-26 12:09:00
結論丁丁洗洗睡
作者: Lightbearer (morning star)   2018-11-26 12:10:00
無罪推定的前提下 舉證不夠充分注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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