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otv.ctitv.com.tw/2018/11/991751.htm
根據選罷法第56條第二項明定著: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不得
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也因此,投票日不能穿競選背心
或有候選人號次服飾,
甚至特別為某選舉人設計的貼紙
或標語,也不能出現;
有著國民黨黨徽標誌的任何物品,
也不能出現。
國旗象徵國家符號,單純貼國旗貼紙
沒有修改設計或明顯號次、符號等,
並不會違反規定。
中選會表示,如果只是穿國旗衣,
沒有如拉票、請支持誰等意圖,
應該不會有甚麼關係,
但如果有動作出現就會被制止。
高雄市選舉委員也說,
基本上對於違反規定者,
都還是會先採柔性勸導,
希望選民將服裝等脫掉或移除,
但是要注意的是,
若有人拍照或嚴重違規者,
或者被人拍照投給中選會,
是可處以50萬或500萬元罰鍰,
還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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