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 1124選舉基本教戰(6)--同婚平權與同性教育

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2018-11-23 09:56:44
先寫在本文前頭:
我個人的立場是支持同性婚姻平權,而且對於國中小同性教育也傾向支持,
即使本文我會盡力維持客觀的評論與不帶立場的觀點,
但如果無可避免地有所偏頗,
也請見諒。
好了,本文要介紹的是,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案的第10、11、12號公投案,
以及平權前夕.彩虹起義所發起對應的防禦性公投提案,第14、15號公投案。
這五個案子大概是這次公投案吵最兇而且意見分歧最大的案子,
相信這些日子來即使沒在關切的人,
也都知道所謂的兩好三壞或三好兩壞的口號。
不像之前國民黨三案從能源環保延伸到經濟產業與外交,
這五個案子完完全全就圍繞在同性戀權益這個社會議題上,
法律跟教育只是點綴,背後的真正議題都是同性戀,
以及社會大眾對同性戀權益的共識。
首先,先讓我看一看這五個公投案的主文: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一案: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
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性別教育?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二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四案: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五案: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
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所以簡單來說這五個案子可以簡化成八個字:
同性婚姻,同志教育
首先我們先看下一代幸福聯盟的三個提案,
第10案的提案人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的行動總召游信義,
第11與第12案的提案人是同組織的理事長曾獻瑩。
這次下一代幸福聯盟的公投提案,
起始脈絡在於中華民國大法官釋憲案,釋字第748號解釋案,
也就是俗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結果。
這個案子所要解釋的爭點在於,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這樣的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是否違憲??
而本解釋案的結論是,沒錯,確實就是違憲。
所以因應這個釋憲案,
以下一代幸福聯盟為主的各個團體,
想以這三個公投案來凝聚並且釐清民法對於婚姻關係的定義,
所以有了第10案。
然後由於同性婚姻平權經過此釋憲案,
已成為兩年內必須要面對的事實,
所以他們提出了另外解,
簡單說就是在不承認同性戀的永久伴侶關係為民法定義的婚姻這個大前提下,
另立專法維護同性伴侶關係與權益。
這就是所謂的第12案。
所以第10案跟第12案其實是互為表裡的關係,
第10案是第12案的大前提也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的最終目的,
而第12案是第10案檯面上折衷方案。
對於下一代幸福聯盟而言,
只要第10案能通過,第12案讓同志用專法來建構法定伴侶也無所謂,
只要"婚姻"這個"名分"維持在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即可。
事實上這也是外國不少國家承認同性法定關係的方案,
這叫做同性伴侶制度(partership)。
支持同性永久伴侶排除在婚姻定義之外的原因跟論點很多,
有基於宗教理由,尤其是以基督教義為主流論述,
也有基於傳統道德觀,認為兩男或兩女之間的伴侶關係嚴重違反社會基礎規範,
當然也有基於家庭觀與繁衍的角度,
認定同志之間沒有組成血緣家庭的可能,
也無法滿足家庭繁衍人口跟延續血脈的功能,
故無法認定為婚姻關係。
這導致了平權前夕彩虹起義的反制,
他們於是乎成立了平權公投小組,由苗博雅提出了防禦性公投案。
簡單說,這次婚姻平權的爭點就在於名分。
同性伴侶想在法律上被承認是合法婚姻關係,
但是各愛家團體認為這樣會侵害到社會對婚姻的基石與神聖性,
並且負面影響小孩們對同性伴侶跟家庭定義的認知,
所以不想要給他們這個名分,如此而已。
簡單說就是個沒魚蝦也好的故事,
第10案跟第12案通過的話就是吃魚,
第10案因為有違憲疑慮而無法通過,至少12案可以搞專法出來,
那至少還有蝦可以吃,
就是這個意思。
那彩虹起義的盤算就是要爭取這個名分,
然後同樣地藉由提第14案來凝聚他們自己的民意共識,
看兩邊誰爭取到最多人的認同。
然後我們來提同性教育。
根據平等教育法的規定,性別平等教育需涵蓋各階段的義務教育,
包含國小與國中。
但是在釋憲案748之後,
加上同志團體大力爭取的情況下,
他們要求從中央到地方的教育相關機關,
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導入,
同性戀平等教育,內容包含同性情感、同性性教育與反歧視教育。
這點基本上觸碰到這些愛家聯盟的逆鱗,
因為他們的主要動機跟出發點在於保護家庭與小孩,
對他們而言,對未成年甚至剛出幼稚園的國小生提出同性教育,
尤其是同性的性教育跟感情教育,
不啻為是一種充滿毒害的洗腦,
要把自己兒子女兒給洗腦成同性戀。
他們的論點有其合理性在,
畢竟國民義務教育是從國小開始,
基於小孩尚未發展出自己成熟的心智模式下,
保護者與合法監護人對於小孩的教育有責任、義務與權利做出決定與影響。
你去看下一代幸福聯盟的網站,就會看到各種"受害案例",
例如"上國小健教課會被教育雞雞可以插屁屁",
例如"我國中因為教育沒把關,害我變成同性戀被人肛"的受害者現身說法,
這種訴諸恐懼跟歧視的論述我頗不以為然。
性強制是性強制,同性性行為是同性性行為,
把兩者混為一談,又或者把同性性教育當成強制性行為的洗腦前置作業,
這都不是很健康的討論風氣。
總之就是這樣,
所以有了第11案的提案跟第15案的反制,
同時彩虹起義也利用第15案這個案子宣揚他們一直以來的要求:
教育內容必須涵蓋國民義務教育,
而且內容必須包括性教育、情感教育與同志教育。
我是覺得啦,
教育這塊其實是可以對話的。
因為教育的重點不在於"課程導入的准與不准",
而是在於課程內容與範圍的拿捏。
換句話說,例如在教育中導入反歧視同性戀愛,
這種內容其實是可以勉強讓兩邊都能在限度內容忍的性平教育。
但是目前的情況就是下一代幸福說"我們通通不准你們開放",
然後彩虹起義又說"我們通通都要拿",
兩邊互不相讓的結果造成這次的對立跟爭論。
介紹完了,
我覺得大多數的人應該還是會三好兩壞,
畢竟台灣人口組成還是相對保守與傳統,
對於家庭神聖性跟傳統家庭價值觀的保護還是占大多數,
老實說我不太看好這次同志團體提案的結果就是了。
最後來炮一下防禦性公投,
上次公投法修法沒把防禦性修掉真的是怪怪的,
萬一有人來亂的專門看好戲,
五案兩過三不過或是相反的話,叫做浪費時間金錢拖了褲子放屁
五案全過的話就更慘了,變成矛盾大對決,
台灣公投法大概又要變成國際笑話了。
既然都不鳥籠了,
為什麼不修乾淨一點我真的不太懂。
總之這篇就到這邊,
下一篇1124基本教戰我們提一下剩下的兩個案子,
東奧正名案以及以核養綠案。
作者: s820912gmail (MR S)   2018-11-23 09:57:00
三好兩壞 終結甲賽
作者: squard (sun)   2018-11-23 09:58:00
二好三壞 加油
作者: Fraud (H魚)   2018-11-23 09:59:00
12 跟 14 同時過了會發生什麼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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