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公告規定:
自 107年11月24日(00:00)起至 11月24日(16:00)止,本版不得以任何
方式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說明:
1. 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推文、發文、轉錄、引述)替任何候選人拉票。
轉錄、引述24日前的文章、評論來拉票,仍屬違規。
2. 版務這次僅是宣導法律,不以版規處分,違法可是要處以5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的罰緩,請自行承擔後果。
3. 不要測試法律的界線,也不要測試自己在本版的人緣。
資料來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6條 https://goo.gl/3BEqRD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110條 https://goo.gl/RVvuGu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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