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說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節

作者: bhh0026 (藍色貓咪)   2018-11-12 03:18:0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reurl.cc/GmXZx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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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時間是2018/11/24,按照下面紅標處的相關解釋,
要舉出全臺哪一個候選人沒有違法應該很難。
(我不敢說沒有,因為我沒去跑全臺)
第 六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40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
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法規說2018/11/9開始才可以搞競選活動,提前的全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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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
事處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
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各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受理登記之
選舉委員會登記。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
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不在此限。
(法規說2018/11/9開始才可以設競辦,提前的全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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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
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
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
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定之。
(法規是寫”應”,不是寫”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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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
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如果這條是指機關人員,那柯文哲就OUT,其他縣市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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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
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
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我是沒在看那幾個新聞台,公視我也沒看過這類廣告,所以請各位自己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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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
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
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
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廣告物,並通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道路、橋梁有車流有人流,是廣告必放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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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
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
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前一陣子是柯被抹賣台,現在是韓被抹賣台,《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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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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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姚千萬不要拿這個打柯
作者: ggyy9854 (牛奶糖)   2018-11-12 03:20:00
夜間記者會,剛剛才開完
作者: CenaWang (CenaWang)   2018-11-12 03:20:00
韓粉:抓到了,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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