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韓國瑜趕快道歉! 表達訴求是人民的權力!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8-10-31 14:15:17
※ 引述《dodob11 (性感的男子漢)》之銘言:
: 什麼叫做政治0分,經濟100分。
: 我一開始還以為你只是在訴求 不要在藍綠惡鬥了
: 結果居然是要 禁止 人民訴求的權力?
: 搞什麼鬼? 這種鬼話是誰說的 我們社會能接受這種鬼話嗎?
: 就算你 獨立 跟 統一的抗議都不給過 證明你不是針對獨派
: 但侵害到言論自由 就是不可以! 快出來道歉 你這個老國民黨的想法很可怕
說真的,上街要求統一跟獨立的遊行都不準,
我還滿支持的。
正名可以、制憲可以、但訴求統獨議題的,
本來就不行。不是法律本來就有規定嗎?
而且憲法是保障你有言論自由。
但能否讓你集會遊行的地點核準權力是在政府主管機關,
地點不給你,我看你怎麼遊行?
所以他說這個完全合法,因為是有法源依據的,
這個法就是『集會遊行法』
然後這個法,民進黨多次主張要廢掉也沒廢。
所以他用這個法來實現他的政見,
完全沒有問題,那來的違憲?
所以他是真的滿厲害的。
果然就一堆綠共出來狂咬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他真的不准註求獨立或統一的集會舉辦的話,
他其實是有法源依據支持他這麼作的,
他可以不給你申請通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8-10-31 14:18:00
集遊法有修過 但dpp怎樣也不想廢
作者: NetsFan (為了目標而努力)   2018-10-31 14:19:00
超級小釣手韓總 都當過幾任立委 還以為他會不知道相關法條
作者: jybest (jy最棒了)   2018-10-31 14:20:00
等等道歉了 你是不是還要再轉彎一次 不累喔
作者: hawmk66 (冬瓜)   2018-10-31 14:20:00
重點是dpp完全執政了也不想廢,真的就是騙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8-10-31 14:21:00
這id應該不是韓粉吧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10-31 14:21:00
就第4條啊 一堆人都不看法條的
作者: sxxs (有些話想說在老去之前~)   2018-10-31 14:21:00
推挖洞給78跳順便拉著蔡英文一起跳
作者: wetteland ( )   2018-10-31 14:24:00
第4條已經被大法官宣布違憲而失效了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8-10-31 14:25:00
就說不是市長核准的,搞不清楚的就亂咬一通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8-10-31 14:26:00
我也記得被大法官宣告無效
作者: wetteland ( )   2018-10-31 14:26:00
釋字第 445 號
作者: kolsir (刀阿)   2018-10-31 14:28:00
xdddddd
作者: wetteland ( )   2018-10-31 14:29:00
你把釋憲文看完整再說吧
作者: sxxs (有些話想說在老去之前~)   2018-10-31 14:29:00
XD
作者: pupu20317 (慶寶)   2018-10-31 14:29:00
作者: wetteland ( )   2018-10-31 14:31:00
你的主子說不準,他憑什麼不准,依哪條???
作者: ctx1000 (時を刻む唄)   2018-10-31 14:31:00
XD 是這樣的話 那就是小釣手2.0了
作者: linsanget (mirror)   2018-10-31 14:32:00
真的是天才小釣手…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8-10-31 14:34:00
1998年釋憲,2002年修法沒改,想想為什麼吧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10-31 14:38:00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就是執政者定義的 真要講這法本身就違憲 打韓違憲真的很可笑
作者: Ruminative (沈思火)   2018-10-31 14:41:00
限制人民表達意見就是警備總部幹的事,韓粉嘴上滅東廠,原來自己想開東廠
作者: beau03 (beau)   2018-10-31 15:26:00
原來是不要DPP,現在是怕KMT
作者: focoket12 (小肥紅)   2018-10-31 18:01:00
阿不就八卦版幾個ID狂洗韓違憲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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