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投過關VS大法官判違憲 誰順位高?

作者: pate41 (秋易)   2018-10-28 11:27:40
前文恕刪
因為你的問題很漂亮的在標題就講得很明白了
所以接下來就 「公投過關VS大法官判違憲 誰順位高?」 這個標題來討論
這個主題真的很有意思
他牽涉到的是
你想討論的公投
指的是多數人民的意志展現 還是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公投?
在我國的公民投票定位到底是什麼?
而人民參與公投的角色又是什麼?
首先從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的規定來看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
公民投票在我國是為了直接民權的行使而存在
至於「直接民權」是什麼呢?
它是跟「間接民權」對立的概念
間接民權就是代議士民主 由國會議員代替國民行使立法權力
直接民權就是由人民跳過國會議員 直接行使立法權力
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也說 公民投票法適用的事項有三種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所以基本上
我國的公民投票
它的定位就在人民立法權力的展現
接著應該釐清的是「立法權力」是什麼?
立法權力是與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相對應的
也就是小時候我們讀到的三權分立、分權制衡 的「權力」之一
這些權力
是憲法的下位概念
由憲法本文所明文規範它的權力核心領域
由憲法明文規定要權力分立、互相制衡
來確保民主共和國家的順暢運作
所以這個立法權力 是不能突破憲法 甚至挑戰憲法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
根據公民投票法的結果
頂多是成立新法律或廢棄舊法律
而不應該會去干預或與憲法相衝突
如果真有違憲的可能
那就必須交給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釋憲是司法權力的頂點
它負責解釋憲法
它的解釋與憲法具有同等地位
因此立法權力行使的內容將受到司法權力的限制
公民投票行使立法權力的結果 如果 被大法官行使司法權力宣告違憲
當然是大法官解釋的順位高於公民投票的結果
但是司法權力並沒有強制性
它只能判斷對錯 不能強制執行
因此不至於讓大法官變成皇帝 成為司法獨裁
有意思的是
公民投票法讓人民以立法者的角色行使直接民權
然而它的法理依據是主權在民 (回頭看看公民投票法第一條)
「主權在民」跟「直接民權」其實是不同的概念
主權在民的意思是
人民作為主權者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而憲法
是國家主權的具體化、明文化
所以依照主權在民的原則
照理說
人民的集體意志是高位於憲法的
人民的集體意志是可以修改憲法的
人民的集體意志是可以打臉憲法的
況且根據主權在民
我們的國會擁有修憲的權力
然而你這個公民投票法怎麼只讓我們人民行使憲法底下的立法權力呢?
我們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修憲權與制憲權哪裡去了?
還是被牢牢地掌握在你們代議士的手中不願意還給我們人民嗎?
那我們人民究竟該如何展現集體意志呢?
或許還是公投吧
只是那種公投並不是現在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這種公投罷了
最後
我下一個結論供您參考
人民意志的展現所舉辦的公投
人民作為主權者行使主權
公投結果的順位是高於憲法,當然也高於大法官憲法解釋的
但是依照我國公民投票法舉辦的公投
人民作為立法者
公投結果的順位是低於憲法,當然也低於大法官憲法解釋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10-28 11:31:00
推直接用公投否決憲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