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修改政治獻金法才是唯一解

作者: devidevi (蜜蜜)   2018-10-26 22:29:33
※ 引述《z6936 (sam)》之銘言:
: 老是靠北政策往大財團靠攏
: 但現實就是
: 選舉需要錢 → 大財團捐錢 → 候選人用這筆錢造勢廣告 → 選上政策導向大財團
: 在大家都花錢競選時 你不花錢就是輸
: 所以最好方式就是限定競選金費上限
: 例如每個候選人設定特定帳戶500萬上限
: 舉凡辦活動、造勢、競選總部、廣告、傳單、走路工
: 都只能從這500萬動用
: 反正現在銀行現金流這麼好查 只要花超過500萬 直接GG
: 這樣最公平
: 大家都花500萬 純粹來比政策
: 500萬光靠市民捐款就能滿足 也不用怕選上再被大財團綁架
: 或像是今天王金平這種大老出錢當選後繼續把持的案例出現
: 以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第 41 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
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
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
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
(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
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
(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
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