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士修贏了,這樣有機會再綁大選嗎?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8-10-17 10:09:36
剛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了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黃士修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7
年度全字第61號),審理結果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扼要說明如下:
裁定主文:
  相對人應受理聲請人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
  書並併入聲請人同年9月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摘要:
   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因考
量連署人數之要求,而於9月13日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但相對人以公民
投票法第13條第3項已有連署人數不足應通知補正之規定,在尚未通知補
正前,聲請人並無主動先行補正之公法上權利,因而拒收聲請人於9月13
日提出之補充連署書。就此,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定
暫時狀態處分,並聲明:相對人應受理再次提出之補充連署書,併入以
核養綠公投案處理。
理由要旨: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規定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其聲請事實
  之特徵為「現狀之改變」,其中一種類型,是現實情狀與規範期待
  之間存有落差。在個案上,需斟酌聲請人本案請求在法律上獲得勝
  訴之蓋然性;再以個案中急迫程度與法益權衡,來決定是否給予暫
  時權利保護措施。若規範結構越嚴謹,保護措施越詳盡者,社會期
  待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的可能性將越高,則民眾需要暫時權利保護的
  機會也將較低;但當規範結構與保護措施均傾向詳盡之法規,卻在
  現實上存在與規範期待之間有較大反差者,就可能呈現行政行為與
  規範期待之間的明顯落差,則這類型的現狀就越有改變之必要,同
  時也彰顯越有給予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經檢視公民投票法第12、13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質法規
  ,公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若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
  能駁回者,法規上則有給予補正之設計。故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
  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即本此旨。則聲請人就
  連署人數之顧慮,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者,當規範期待是連署
  人數不合規定應通知補正,則聲請人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時,相對
  人應本於「公民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之立法目的
  ,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8、9條),就此項補充連署書之爭
  議,現實上自無拒絕之必要,依法亦無拒絕之理由。
三、本案是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審究「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
  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就聲請人提出
  相當數量之連署書,其目的是足以通過連署人之門檻;而相對人拒
  絕聲請人再次提出者,則為雙方就連署人數是否可能通過門檻之爭
  議,將影響公投提案是否成立,當屬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若
  現實情狀與規範期待之落差越大者,該本案勝訴機率就越大,則保
  全急迫性之審查標準即可緩和而降低;本案是相對人未能落實公民
  投票法第12、1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範意旨,就依法應給
  予補正之事項,拒絕當事人之再次補充。公民投票是一項嚴謹社會
  活動,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無需引發不必
  要之訟爭,現實上卻衍生本項爭議,所形成額外社會成本(不限於
  金錢)之支出或耗損,都將成為難以回復之損害。
四、承上,本院認相對人應受理補充之連署書,並併入以核養綠公投案
  處理;而併入處理的是補充連署書之爭議,與相對人就本件公投提
  案是否依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通知補正,或是否為其他後續性之
  處理,均無關連。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畢乃俊、法官許麗華、法官陳心弘
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76320
中選會被打臉
黃士修贏了
這樣有機會綁大選嗎?
作者: windwater77 (恋は渾沌の隷也)   2018-10-17 10:11:00
不能 他不是斗笠人
作者: lovebxcx (魔法少女)   2018-10-17 10:13:00
哇哈哈哈哈哈哈哈我看一堆人要崩潰了
作者: sdhpipt   2018-10-17 10:13:00
呵呵呵 律師打官司打輸肥宅 XD
作者: tamecat (妞妞momo)   2018-10-17 10:15:00
期待中選會的發言
作者: aaa11334 (aaa11334)   2018-10-17 10:15:00
作者: bolide77 (ptt線上遊戲)   2018-10-17 10:17:00
黨工崩潰
作者: Redchain (水光瀲灩晴方好)   2018-10-17 10:18:00
應該還是會用程序跟人力問題卡案子
作者: az64   2018-10-17 10:19:00
行政機關拒絕收件本是天大笑話,法院的裁定只是證明我們不是非洲民主國家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8-10-17 10:22:00
法院幸好還正常
作者: suaowilliam (蘇澳威廉)   2018-10-17 10:29:00
民進黨意早就定調,決不讓這個公投過...總會有辦法搞掉這個公投讓它無法綁大選
作者: SaChiA5566 (煞氣ㄟ5566)   2018-10-17 10:30:00
本來就該讓它通過 中選會手法太噁心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10-17 10:32:00
藍狗不除台灣沒未來陳監委屍夢先生該出動了
作者: Senga41 (kevin)   2018-10-17 10:33:00
大家公投表決 這不是民主真諦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10-17 10:37:00
民主進步黨審查通過才是民主真諦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8-10-17 10:39:00
垃圾中選會,一點法律素養也沒有當什麼主管機關,幹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10-17 10:41:00
堅持民主進步忠心思想就夠了
作者: amadda (小京)   2018-10-17 10:47:00
黨工崩潰
作者: kano4002   2018-10-17 10:51:00
本案還需經過台灣價值審查,不是法官說了算。
作者: deathsong (智瑟和鳴)   2018-10-17 10:59:00
可抗告 等抗告完就拖過審議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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