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三條中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
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
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這是「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第九條中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
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
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兩相比較就會讓人覺得
當初北市府自治條例怎麼會訂成這樣,非常怪異
結果遇到怪異結構的北農,就出現一個510可以生存的異度空間
雖然公股不到50%,但是我有放公股代表還是當董事長
代表這家公司政府要監督
管他總經理制還董事長制,對事務最專門的那個人來備詢不就對了
不過要修法應該早就要動作了吧
藍綠議員忙選舉作秀,大概想得到的沒幾個
如果藍的真的提修法,把下面改成比照上面
我想綠的應該沒有杯葛的理由
當然到時對綠議員又是一個檢定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