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科技執法 公車站牌違停3分鐘舉發

作者: season2011   2018-07-18 22:20:16
※ 引述《JCS15 (鼻血KO左近寺)》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JqPl5c ]
: 作者: JCS15 (鼻血KO左近寺)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科技執法 公車站牌違停3分鐘舉發
: 時間: Wed Jul 18 21:53:48 2018
: pts 公視
: 科技執法 公車站牌違停3分鐘舉發
: 2018年7月18日 詹淑雲 桃園報導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gyV_UbFmDE
: 針對公車站牌違停,桃園在內壢火車站,試辦全國第一個科技執法站位,架設LED幕「警
監視器抓違停! 桃院法官嗆柯P
都是桃園呢 真是湊巧
呂秋遠認為,「如果違反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必
須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開單的權限,如果是違規停車,
則可以由經過訓練的交通助理開單。」
若依法律規定,違規停車無論是臨時或非臨時(駕駛人不一定在場),若要開單都得現場開
單,不得逕行舉發;除非是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或是逕行舉發,需符合當場不能
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違規類型也有列舉限制,這兩種情況才可以用照片或是攝影方
式舉發。
若北市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以及駕駛人
不在場,駕駛人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會有很高的機率被法官撤銷。
另外更高層次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違法取締所製作的罰單,不但恐遭行
政法院撤銷外,還會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北市府違反個資法之外,還須付損
害賠償責任,可能得負擔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最後呂秋遠提到,「法律當然要為人服務,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
法律取締交通違規,否則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現行的法規就只是有條件的同意以科學儀
器取締違規停車,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麼將來台北市政府可能
要面臨罰單撤銷與求償的問題,市長準備好了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8-07-18 22:22:00
有台灣價值 OK的!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7-18 22:26:00
只有DDP才能做啦~
作者: henryliao (henry)   2018-07-18 23:16:00
連拍照跟監視器的不同都分不出來的 智商可能悲劇了
作者: season2011   2018-07-18 23:59:00
連新聞都看不懂的智商確實很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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